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姻无效的事由作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但已经共同生活几十年,并生儿育女,若再宣告其婚姻无效,反而会使已经形成多年的稳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巨大变动,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应。故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1年之前结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应当以当时的法律对婚姻效力进行认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约束。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婚姻 无效 制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