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影响,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而解除。所以,该父母子女关系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应当对所生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应当尽到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子女 婚姻 撤销 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