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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建议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21年03月23日 10:18  |  作者: 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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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因在QQ群内侮辱、诽谤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0名英雄烈士,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成为常态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就该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公益诉讼请求一并提出、法院对此一并加以裁判的新型诉讼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随着公益诉讼的快速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立足刑事司法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成为常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将民事公益诉讼融合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一并审理、一并解决、一并执行。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得到司法救济,而且也避免了“两案两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裁判冲突、执行困境等难题,是同时实现刑法目的和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最佳诉讼形式。

2018年2月通过并经2020年12月修正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通过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了下来。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完整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汤维建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完整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第10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局部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目前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只有部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才可被解释为损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案件,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所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因而,就法律规定而言,检察机关目前提起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英烈名誉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

尽管《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性依据,但问题是,该司法解释本身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因而汤维建认为其正当性不足。立法法第8条第10项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因而《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解释目前尚无上位法的依据。为了使《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法的准据,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进行修改。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鉴于上述原因,汤维建提出以下建议: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取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由同一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同一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履行诉前程序,只有“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对此也给出了肯定性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汤维建认为,这个诉前程序应该可以废除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必履行诉前程序,可以直接提起。理由是: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那么30日的等待期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进行,延误了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进程,使刑事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无端加长,不利于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不仅如此,汤维建表示,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相应的检察部门就应当开始提前介入进行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程序指导证据收集于法有据,而社会组织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则于法无据,而且也会涉及刑事侦查的某些信息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进行提前介入则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如果缺乏必要的公益诉讼证据,社会组织等即使被允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将陷入只有刑事证据而无公益诉讼证据可资利用的困境,这不利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汤维建认为,还要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完善、细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则体系。

编辑:何方

关键词:公益诉讼 民事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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