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四)
养父母养子女
养父母指收养人,养子女指被收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了因收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子女 养子 养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