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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民法典中的“家庭”和你认为的一样吗?

2021年03月28日 21:0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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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这样的“60”后,说起“家”,总会有一些诗句涌上心头:“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来日绮窗前,寒梅着花未?”“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无论身处何方,心会永远朝着“家”的方向。

我们这一代人心目中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也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家的成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人们对“家”的理解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家庭伦理受到严峻挑战,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多元化趋势明显,与婚姻相伴随的风险越来越大。

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和谐是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安宁与稳定的“底座”。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界定“家庭”?如何协调好与“家庭”有关的利益关系?如何通过法律规范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同时,在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中,除了对夫妻关系作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回应。

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理解民法典中的“家庭”。

1、 民法典中的“家庭”是中国式“家庭”

与西方国家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不同,中国式“家庭”不仅是只有夫妻子女的“小家”,而且包括“四世同堂”的“大家”。民法典表达的是中国人对“家”的态度,“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家庭责任。

在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系,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比如规定“居住权”,扩大了代位继承人,亲子确认和否认制度,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这些都体现了增进亲属间的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推动家庭关系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

2、 民法典注重“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和谐稳定

正如学者所言: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也是“家庭”的核心。民法典鼓励夫妻建立更为坦诚、更为密切的生命关联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协调夫妻关系的规则。

民法典第104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加大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力度。比如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冷静期,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加强对侵害配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扩大离婚时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范围并给予了无过错方多重的救济途径等。把保护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安宁放在优先地位。

3、 民法典确立家庭成员间的相处规则

在中国式“家庭”概念下,“家庭”涉及多重关系,民法典为此确立了基本的相处规则:权利平等、公平对待、相互尊重、责任共担。这既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贯彻,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在平等相处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人格尊严平等,平等享有有对未成年子女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间享有日常生活代理权。

在公平对待方面,规定了家务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相互尊重方面,民法典要求家庭成员间对他人人格、劳动的尊重,明确子女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在责任共担方面,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等。

这些都是民法典为增加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扶助作出的新规定,目的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家庭 民法典 子女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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