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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离婚冷静期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1年04月04日 14:4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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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离婚,只有完美的离婚程序。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是基于一定社会条件和为稳定社会秩序而做出的努力。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国家对离婚设置了“冷静”程序。比如,韩国规定夫妻离婚要经过熟虑期,没有子女的夫妻熟虑期是一个月,有子女的夫妻熟虑期需要三个月。法国规定协议离婚需要三个月的考虑期,且结婚不满六个月的夫妻不得协议离婚。美国加州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六个月的等候期。英国有九个月反省考虑期的规定。法律上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当事人慎重地、深思熟虑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更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减少潜在的矛盾。这种来自离婚冷静期的束缚既是忠诚、包容和理性,也是慎重、责任和成熟。

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新增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此,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乃至审议通过后,质疑的声音一直存在。其主要理由是:离婚冷静期破坏了婚姻自由;离婚冷静期让被家暴者更加无助。看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认真阅读民法典后会发现:有人误读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据有关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约有950万对夫妻登记结婚,约415万对夫妻登记离婚。这一客观现实表明,社会对婚姻家庭的态度趋向消极。这不仅会对夫妻双方或者小家庭造成影响,而且可能降低社会生育率和加重人口老龄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大量的协议离婚人群中,既有少部分为规避政策(如为单位分房离婚、投资入股离婚等);也有更多是冲动型离婚。协议离婚看似简单、高效、自由,实则存在引发系列纠纷的隐患,如为规避政策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再复婚,冲动型离婚中的一方冷静后悔悟莫及欲复婚;更多的是协议离婚容易,但离婚后对婚生子女抚养费、探望权产生纠纷,甚至离婚后与前任的债权人产生纠纷;等等。因此,无论是为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而适当控制离婚率,还是周全处理离婚产生的子女、财产等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不是家暴的“帮凶”。民法典1077条仅适用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行为。换言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遇到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先分居并选择诉讼离婚解决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遭遇家暴,可以寻求工作单位、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的帮助,也可以报警保护自己,或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涉及家暴行为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但是,我们也的确看到,家暴行为并不必然只存在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中。如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事项达成合意,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正处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遭遇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如何救济?目前法律规定对此没有规定,需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比如规定,出现此种情形的,应立即中止或终止离婚冷静期。

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而是自由的保障。离婚冷静期通过明确的、具体的边界规定,让当事人可以在这个边界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更有边界感、确定感、安定感。设置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协议离婚提供一个可以反悔或亡羊补牢的制度通道,本身并不改变离婚进程。离婚冷静期也许不能拯救每一对濒临散伙的婚姻,但可以重塑灵魂,让婚姻双方都能在冷静中决定是选择坚守还是放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离婚 冷静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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