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词一解

一词一解丨涉外收养

2021年04月18日 15:3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六)

涉外收养

指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109条的规定,我国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但是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外国领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收养 涉外 一词 解丨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