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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㊲丨委员热议继承制度单独成编

2021年04月18日 16: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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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适应时代需求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将继承制度单独成编。为更好理解立法决策,正确掌握继承制度的价值取向,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在大多数人看来,继承问题是婚姻家庭的一部分。以我们的理解,继承也是“家务事”,为什么民法典药将它独立成编,而不是放在婚姻家庭编之中呢?


乙委员


这个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是现实需要。从我国的立法史上看,婚姻法与继承法就是两部独立的法律。

我们知道,婚姻法是我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颁布的法律,当时的婚姻法主要是为了破除婚姻制度中的封建陋俗,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婚姻关系,对亲属、继承等规定不多,尤其是对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规定更少。虽然婚姻法几经修改,但也没有大的结构和内容变动。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到1985年,我国单独制定了继承法,主要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形成了婚姻法、继承法并立的情况。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取名及其内容有过不同方案,其中也有人主张在民法典中设“亲属编”,将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都纳入一编,但这一建议没有得到采纳。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而继承编主要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两者的界限是很清楚的。


丙委员


从现实看,继承制度独立成编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变化的需要。

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之初,个人财富主要集中于生活资料、法律允许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储蓄。经过改革开放,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急速增加,而且在种类、表现形式上也有了巨大变化,个人不仅可以拥有生活资料,而且还能拥有生产资料和新型财产;不仅有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有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日益的复杂,也使继承制度独立成编成为必要。


丁委员


在我看来,继承制度单独成编可以更好体现继承法的本质。继承法作为调整法律关系的私法规范,是兼有身份法性质的财产法,属于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同时,继承法的私法属性,又要求它必须贯彻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观念,继承关系本质上要求其与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这才是继承法独立成编的根本意义。


戊委员


继承问题既是小事,也是大事。生老病死是不可回避的自然规律。一个人无论贫富,死亡后都要涉及继承问题,继承制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虽然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篇幅最小,但却是人人都关注,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的一编。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如新郎婚礼当天坠亡,新娘继承183万遗产,上海老人赠与水果摊主价值300万房产,都在提醒我们,继承问题可能每天都会发生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很近。


已委员


从目前内容看,继承编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很好体现了时代精神,如扩大遗产的范围,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均囊括其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纳入有效遗嘱形式;增加隐匿遗嘱可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宽宥制度、遗嘱信托、转继承一般规则、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遗产管理人选任和职责等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切实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自治等。为我们遗产继承提供了更加细致完备的继承法律保障。


庚委员


继承制度独立成编,意义重大:

有助于规范继承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的状况,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有助于促进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保障民众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实现意思自治;促进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有助于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推动建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位一体的融合机制与互益格局。在推进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推动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最佳化,进而增进社会繁荣与民众福祉。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继承 制度 承制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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