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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谁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2021年04月18日 16:2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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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规定“谁是继承人”。由于遗嘱继承中可以指定继承人,民法典对遗嘱继承重在对“遗嘱”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于无遗嘱继承,则需要通过法律对“谁是继承人”“谁先继承”“继承多少”等做出明确规定,否则,难以发挥继承法的“定纷止争”作用。但是,因国情、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等不同,各国关于法定继承有着不同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或者基于婚姻、或者基于血缘,这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是一样的,都是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具体制度设计有所不同。

各国都将配偶作为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顺位上有差别。而在血亲继承方面,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非常宽泛,对于血亲继承没有亲等限制,比如德国,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可以成为继承人;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相对狭窄,比如意大利法律不承认超出六亲等以外的血亲享有继承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直系晚辈亲属没有亲等限制,但是直系尊血亲止于祖父母,旁系血亲止于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人提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过窄,建议扩大。有人建议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法定继承人,有人建议增加侄子女、甥子女、叔伯姑舅姨为法定继承人。这些意见没有被直接采纳,但在继承顺位的安排以及代位继承的安排中,吸纳了其中的合理成分,在民法典第1127条、1128条中作了规定。

二、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由于法定继承人通常为多个人,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当优先取得继承的人选。一般而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血缘关系远近以及共同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各国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主要依据,但是,各国继承法也有具体差异。   

1. 配偶的继承顺序

血缘关系不可改变,但婚姻关系则可因离婚而解除,因此,配偶与血亲作为继承人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不将配偶继承人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使得配偶可以与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血亲继承人按不同的应继份比例继承遗产;但血亲继承人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并且其顺序不同,继承遗产的比例也不同。比如,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方法。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了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并不固定配偶继承人的顺序的建议,但没有得到采纳。民法典规定的是,配偶固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 父母的继承顺序

关于父母的继承顺序,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认为,传统上的继承通常是由卑亲属继承尊亲属,因此,法律应规定遗产由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以维护财产由上向下传递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但为了避免遗产向旁系血亲分散、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可以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这种方法,如法国、德国、美国、韩国、奥地利等,我国台湾地区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是,也有人认为,死者生前应当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死亡后,其财产也应继续承担该功能。因此,父母与子女应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俄罗斯和伊朗采用了这种方法。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了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建议。但立法者认为,依循我国孝文化的传统,推定先于父母死亡的人希望能够留下一笔遗产使其父母安度晚年,因此,还是采用了将父母与子女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方法。

3. 继承顺序的多寡

一般而言,继承顺序的多寡,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关系。继承人范围越宽,继承顺序越多,如俄罗斯的法定继承顺序有8个,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5个,日本有3个。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人提出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相比于其他国家过少,建议将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将伯叔姑舅姨作为第四顺序继承人。立法者认为,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宽,不必增加新的继承顺位,因此,只确定了两个法定继承顺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继承 继承人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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