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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好民法典 建设法治示范城市

2021年05月13日 10:59 | 作者:曹叠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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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民法典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

深圳在法治城市创建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我将对现阶段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简单建议。

一、 建议制定民法典的配套实施办法

对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住宅停车场及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又如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机制,还有民法典中上百处涉及公权力机关条款等进行规制和实施性、配套性、补充性立法,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 正确处理特区立法变通权与调整现有法律、现有行政法规的关系,更加用好用足立法权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八)规定: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十八)规定: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深圳特区立法均应报请中央分别授权,我们认为两者并行不悖。

三、 深圳国土空间规划与法规应当同步加快

自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厅共发布了十二个重要文件。按省政府要求,深圳市应于2020年8月完成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并在“社会公示”后上报审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规划尚未出台。而相应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尚未出台。已公开的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均没有该条例的相应安排,且制定、修改,预备、调研项目均不存在相应项目。

四、 迟到的立法应当早日推出

2009年5月27日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要求十二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迄今为止,仅出台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对私房等量大、面广、影响巨大的其他违建处理尚待继续努力。

五、 持续推进落实党政机关普遍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应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从实践来看,尚有相当部分机关单位并未聘请法律顾问。

六、 完善监察委员会相关制度设计

除市人大常委有一个预备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监察机关保护实名举报条例》外,并无其他优先项目。目前大量立法或草案中的“行政处分”尚未完全改变为“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的角色、作用在大量相关立法中并未充分体现和关注。与其“一府一委两院”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也不利于有效监督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七、 现有立法与民法典的不一致关系应予理顺

《城市更新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该规定与同条第一款规定的“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一致易发争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该规定与民法典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尚待继续协调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八、 用好民法典机制,用破产制度破解非法集资的司法风险与社会风险

涉及P2P与私募基金的公司,随着其资金链断裂而爆雷,产生巨量纠纷与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债权债务久拖不决,清偿不公,财产处置是非不断,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按民法典第60条(独立原则)和第68条(清算、注销、终止)的制度供给将极大地拓展破局之道,节约司法资源,释放压力、风险,加快处理进程,维稳兼备维权。

宣传、普及、研究、贯彻、落实民法典是一个持久的系统工程,期待我们的城市成为民法典实施的示范城市!

(发言者系七届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理事长、律师)

编辑:刘乙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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