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律速递

修正完善审计法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2021年05月18日 10:02  |  作者:吴学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草案保持审计基本制度不变,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增加了对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地方银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继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同时废止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时隔27年审计法再次迎来全新的修订版。通过审计“利齿”的严格监督,促进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使有限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每一分钱用在刀刃上。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运行涉及政治、经济、民生等方方面面。要发挥好财政的作用,除了财政自身的制度建设、规范运行之外,审计至关重要。审计监督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标配的制度设计,直接涉及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对国家财政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国家财产“看门人”、经济安全“守护者”。

审计法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审计法的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其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与刑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等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另一方面,审计法本身也规定了专章的法律责任,包括审计对象违反本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毋庸讳言,修正完善审计法,对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发挥审计作用意义重大。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对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地方银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这是推进审计全覆盖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机关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部现代化的审计法有助于把公共财政领域的反腐倡廉纳入常态化、法治化、阳光化,制度化的轨道。只有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全面覆盖,才能更好地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才能维护好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审计 监督 审计法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