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幼儿园 未成年人 刚出 出校 校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