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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需要赔付补偿金吗?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在上述情况之内,当事人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用人单位不让员工休年假也不给年假工资,员工据此提出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予以补偿的,此种情况不属于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编辑:刘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