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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极限挑战“失控”

2021年06月08日 14:28  |  作者:周欣月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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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白银一山地马拉松遭遇极端天气,致使21名选手死亡,多人受伤一事引发舆论极大关注。此前多地马拉松曝出选手在比赛中猝死、因“失温”死亡等新闻,让马拉松赛事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夺命赛道”反映出的问题,有些是组织方在赛事组织管理、参赛选手安全保障、赛事安全预警等方面不完善,有些则是参赛选手对户外极限运动的危险性与自身身体状况认识不足。

案例:

2017年6月10日,“2017北京灵山100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在北京灵山举行。于某参加了该赛事50公里组的比赛,上升海拔高度为2300米到2500米。比赛过程中,于某倒地死亡,经医疗机构认定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于某的亲属以主办方某体育公司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赛事由某体育公司组织。赛前,于某领取的参赛物品领取单中有参赛声明,该声明中载明参赛者知悉参赛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意外,已通过正规医疗机构体检并进行评估,本人愿意承担自身的意外风险责任等内容,但于某并未在该参赛声明上签字确认。于某向某体育公司提交的体检报告仅显示身高、体重、血压、部分血常规信息。法院认为,涉案赛事为山地越野比赛,上升海拔在2000米以上,设定的赛事项目又为长距离越野项目,该比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某体育公司作为涉案赛事的组织方,未对于某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比赛进行严格审核,未配备救护车、除颤仪等基本的医疗设备,亦未针对参赛者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或者制定医疗方案,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配备了专业的医护人员。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于某在晕倒后尚有呼吸,故某体育公司应当为其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无序承担责任。同时,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引发。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酌情认定某体育公司对于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体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严格规范赛事组织和管理,加强参赛选手安全保障。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赛事组织方是马拉松、越野赛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认识自身身体状况,赛前赛时因时而变。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马拉松、越野赛、山地越野赛是高强度、长距离、高技术含量和高风险的跑步运动,对选手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选手应具备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的基础。枉顾自身身体健康限制而冒险参加比赛,是对自己及家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当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提醒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应当认真阅读参赛要求,并至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排除可能诱导身体疾病产生的情况发生,提前了解医疗救助点的距离以及各种情况下的急救、自救方法;参赛过程中,当视身体承受能力、气候变化及时调整,切勿过度消费身体酿成悲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慧莹

关键词:赛事 死亡 体育 责任 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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