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读典互动

读典互动㊺ | 如何理解“好意同乘”减责不免责?

2021年06月13日 17:2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一章,有一个亮点就是规定了“好意同乘”。对于机动车使用人好心捎带朋友、同事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减责但不能免责。对于这一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委员们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甲委员


实践中,搭乘现象大量存在,行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这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是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驾驶人好心捎带朋友、同事、邻居“搭顺风车”,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但难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不利于发挥“好意同乘”的功能。


乙委员


首先应明确何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实质上是好意施惠行为,机动车使用人是基于善意而同意同乘人免费乘车的请求。“好意同乘”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提供搭乘车辆的施惠人,另一方是接受施惠的搭乘人。“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机动车使用人没有盈利目的,完全出于好意,让搭乘人纯粹地受益而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


丙委员


我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车辆不能以是否具备营运资质而简单判定,车辆可以是营运车辆也可以是非营运车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取决于搭乘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无偿性,如,出租汽车司机在上班前或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出于助人好意免费让他人搭乘车辆,也可以是“好意同乘”。此外,如果搭乘人基于答谢向驾驶人馈赠礼物或者负担油费,也仍然属于“好意同乘”。


丁委员


我同意营运车辆在非营运期间的乐于助人行为,可认定为“好意同乘”,但不赞成可以答谢。这里应采用“纯无偿搭乘”标准,“好意同乘”中不能有任何给付行为的发生,即使是搭乘人出于谢意或者其他目的给予相应对价,都不应被认定为“好意同乘”。因为实践中很难界定该“对价”的性质。


戊委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对于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有点冤?


己委员


我认为,“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非常有意义。一是“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二是出现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也可能受伤、车辆受损,此种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损失,也有些苛求。


庚委员


对于为什么规定减责不免责,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观点。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虽然请求免费搭车,但并不意味着自甘风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能完全免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辛委员


我再补充一点。“好意同乘”中,有一种情况是不能减责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不予减少。因此,“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在驾驶中也要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


壬委员


还应明确区分,网络顺风车不属于“好意同乘”。我们网约车平台选择顺风车,是由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营运性的,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责任 搭乘 车辆 机动车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