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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应对思考中前行

——社会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讨会综述

2021年06月23日 16:04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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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的影响是巨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如何协调劳动关系、建构社会补偿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及维护协调远程劳动者权益?近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社会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副主席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许山松以及来自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众多专家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度对话。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反思社会补偿制度的构建

去年我国疫情严重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损失填补制度尤为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疗费用怎么支付?由基本医保支付的,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来补贴会不会影响基本医保基金的运行?”另外,哪些人能够获得免费治疗?强制隔离、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的人收入水平降低了,能获得基本生活来源吗?灵活用工模式下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人,需不需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学校无法正常开学,监护人放弃工作居家带孩子,能给予家庭补贴吗?染上病毒致亡或重伤的,需不需要给受害人或遗属一些生活补偿?参与到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如果无法获得工伤保险,需不需要有一个特殊补偿机制来弥补?研制疫苗过程中,参与疫苗的临床试验者如果身体有损伤,有没有制度给他们相应补偿?林嘉发出了一连串的疑问。

面对这些问题,林嘉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并认为现有的行政补偿、国家赔偿和侵权责任制度均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考虑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我国尽管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其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仍有不足,社会保险制度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社会救助则更多是救助困难群体,现行制度很难覆盖上述问题。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费用为例,此次疫情期间的医疗费用是个非常大的数字,采用的是60%从医保费用中支付、剩下的用社会保险来补贴的方式。这种做法突破了现有社会保险请求权的主体范围,突破了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预算以及运行的基本模式,所以,林嘉提出,应构建社会补偿制度,从制度层面来回应这类事件。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社会补偿制定是以特别法、专门法进行立法,还是在现行法基础上做些修订后引入。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哪些人可以作为社会补偿对象?除了以上说到的人外,疫情期间,很多医务工作者或志愿者或劳动者感染了病毒,如果不能被认定工伤,可否通过社会补偿的方式将他们纳入进来。补偿方式建议采取金钱给付、实物给付等方式进行。补偿标准要法定化,要建立一个社会补偿基金。总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开阔的眼界,从制度构建方面来思考未来可行的制度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也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缺少一类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公民遭受利益损失导致不平等,比如某些人受到了意外损害,工作生活受到影响,为了平衡和其他人之间利益,国家应设置社会补偿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则认为,要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应准确定位和认识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原理,另一方面应补齐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防止制度替代和制度扭曲。

■ 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成为劳动领域的焦点问题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成为劳动领域的焦点问题。中央政治局在2月底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的主题就是“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明确提出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任务。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许山松称,工会要站出来,维护互联网延伸职业者的合法权益。

与会学者也普遍认为,疫情期间一定要尽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疫情危机来临时,弱势群体是最需要保护的,但他们的保障却是最缺失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吕鸿雁说,国际劳动组织在疫情期间专门做了一个评估,全球目前有20亿人员在非正规经济中就业,这次疫情会对70%的非正规人员产生打击。2020年,190多个国家出台近千项政策应对疫情,改革完善社保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降低资格门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积极推动非正规就业向正规就业转变而实现长期稳定保障。中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有2.2亿多人,其社会保险的现状是有基本的保障,但职业风险保障不足,因此应补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短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指出,此次疫情凸显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对灵活就业人员,对农民工和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要一并统筹考虑,从而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 远程工作也当进入立法考虑

新冠肺炎疫情带来了我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疫情期间,远程工作大幅增加。去年4、5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刘燕对广播里谈到了远程办公发生了工伤如何认定的话题印象尤为深刻。

“远程办公在疫情期间非常流行,法律上怎么规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称,疫情暴发之前,国际劳动组织就做过统计,全世界从事远程工作的比例大概是7.9%,有2.6亿人。疫情暴发后,人数大增。有媒体报告,去年疫情高发时,全国大概有上万家企业、2亿多人采取了远程办公模式。

远程工作有其优势,我国人口众多、大中城市数量较多,远程工作对减少出行成本、减少环境污染作用显著。我国有800万残疾人口,远程工作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巨大潜力。但远程工作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难以实现,工作场所和家庭难以区分,隐私权和雇主信息安全都存在安全风险。远程办公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交流、劳动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一定影响。

为此,谢增毅建议,第一,可适度加强远程工作的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远程工作形式。日本为鼓励女性就业,鼓励在家办公。荷兰通过社保政策鼓励企业实现远程办公。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分析,远程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在美国大概34%的工作可以在家完成,法国28%,德国29%,实际上大量的工作是可以通过远程来实现,但需要政府来鼓励推广。

第二,将远程工作纳入应急管理,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实施远程工作的预案。实行远程工作还需要很多硬件和技术上的保障,还涉及隐私保护等。在其他国家,如日本,疫情期间远程工作很重要,但仍有31%的公司因没有实现数字化而没法远程办公。美国通过专门立法,要求政府做好平台技术和规则储备,以便在特殊时期启用远程工作。意大利等国也有类似做法。

针对远程工作,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提出,应注意远程工作给劳动者权益维护带来的特殊问题。如远程工作时,劳动者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的混同,导致工时计算存在难度,容易过度加班;远程工作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后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也存在难题。因此,应针对远程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社会法 远程 制度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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