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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首先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还要依危险物的危险性程度,同时还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来判断该种安全保护或者警示是否足以起到相应作用。因此,如果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虽然造成了损害,但管理人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管理人 危险物 进入 高度 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