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免责和减责事由
指法律规定的致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致害 责任 事由 一词 解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