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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要提早作出适当安排

2021年07月07日 09:20  |  作者:方硕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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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福良 作

家庭是梦想启航的地方,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庞大,占民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而且具有不容忽视的特殊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继承纠纷案例值得关注。

怎样处分身后遗产?怎样立遗嘱才有效?这些知识都应当早知道。因为,对身后遗产作出适当的安排,无论从保障家庭和睦,还是提高继承效率都有非常大的意义和影响。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

李大强、林霞夫妻二人有四个子女(老大老二是女儿,老三老四是儿子),涉案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李琳是李老三之女。小儿子李老四有过两次婚姻,分别生下女儿张菲和儿子李小飞,强茜是李小飞的母亲。

2011年林霞去世,2014年李大强去世,二人于2011年3月16日立有打印遗嘱一份,大意为:夫妻二人的积蓄主要已用于小儿子李老四治病和后事等,基本没有存款。两套住房分别由两个女儿出资30万元购买后继承。购房款及其他款项节余,扣除夫妻二人后事所需费用外,均分4份。两个女儿各一份,李老三名下的那份由女儿李琳继承,小儿子名下的数额的一半由其女儿张菲继承。因强茜私自卖掉老两口为小儿子在青岛购买的墓地,致使小儿子多年未能入土为安,所以,小儿子名下的另一半扣除强茜私卖墓地损失的6万元后,剩下的给其儿子李小飞。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宁某、史某的签名和名章。该遗嘱是由大女儿李老大打印的。

除李小飞外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真实性。宁某对见证人证言进行了公证,王某原是李大强家2003年至2013年的勤务员,二审出庭陈述称,大女儿、二女儿为父母付出较多,孙子李小飞很少看望老人,儿媳强茜私自卖掉小儿子墓地对老人伤害较大,遗嘱确实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打印遗嘱由大女儿打印,但大女儿作为继承人之一,系该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对于诉争遗产法院须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虽然该遗嘱因形式上瑕疵而导致无效,但纵观遗嘱内容,再结合见证人之一宁某的证人证言及勤务员王某的证言,遗嘱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李大强、林霞夫妻二人对两个女儿尽心尽力赡养情况的肯定。

综上,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大女儿、二女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酌情多分。孙女李琳、张菲均提交书面意见自愿将房产份额均等赠与大姑、二姑,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性质及李小飞长期不在北京生活工作的状况等因素,判决涉案房屋由大女儿、二女儿按份共有,各享有50%房产份额;遗产钱款由李小飞继承5/8,李琳继承1/4,张菲继承1/8。

本案虽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规定而认定无效,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二审对遗产分配进行了调整,在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回归被继承人真实遗愿。

从儿子手中买来的房屋没有过户,子女如何继承?

马琴与冯翔系夫妻,二人育有5位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冯一、二儿子冯二、大女儿冯三、二女儿冯四、小女儿冯五。1980年冯翔去世,2010年马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马琴自2002年至去世前一直居住在810号房屋,该房屋是二儿子2000年1月购买,2001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二儿子自2002年没在该房屋居住。

除二儿子外的四个子女均表示马琴与子女通过家庭会议,口头约定用马琴所获的拆迁款30万元购买了二儿子的这套房屋,而二儿子用这钱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兄妹四人要求其兄妹5人各占810号房屋20%的份额。小女儿提交了内容为“今收到母亲购房款27万元整,拆迁款3万元,共30万元;2002年8月26日;冯二”的收条予以佐证。二儿子对此予以否认,称810号房屋是其与妻子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对收条的真实性认可,但称马琴只是暂时居住这里。

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收条所指为810号房屋,法院认定马琴与二儿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马琴已支付了房款且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因二儿子并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在权属上仍属于二儿子所有,应视为马琴依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全部房款后,有要求冯二履行过户登记的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在马琴去世后,应该由其继承人享有。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考量,当冯二将房屋由单独所有变更为继承人共同所有时,就可视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本案为继承纠纷,确定遗产后,仍应该在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因此,法院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直接确定各个继承人对房屋的份额,从而一并处理了合同履行、遗产继承和房屋分割的三个问题。

本案系因房屋交易已交付但未登记引发的继承纠纷,涉及继承标的辨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债权继承与履行以及合同债权在继承纠纷中处理等多项法律问题,同时继承人与义务人身份的重合使本案更为复杂与特殊。本案裁判的可贵之处在于,提出继承纠纷考虑案件具体事实,从便利诉讼角度出发,对合同履行与遗产继承一体化处理的裁判思路,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何方

关键词:继承 房屋 遗嘱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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