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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 | 行人被宠物狗惊吓摔倒,狗主人要担责吗?

2021年07月11日 16: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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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一案一说,讲一讲侵权责任那些事儿。

【案例一】

带孩子游园时被动物所伤,谁负责?

基本案情

幼童谢某与其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来到灵长类动物展区时,谢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被猴子咬伤了右手中指。事发后,由于某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动物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谢某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谢某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动物园笼舍为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有“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等警示牌,距笼舍外1.5米处建有金属防护栏。

一审法院认为,某动物园和谢某监护人都有过错,故判决某动物园赔偿谢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动物园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近年来,由于游客不遵守游客准则或者动物园未尽到监管注意义务,动物园动物侵权事故频发。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应依法承担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各类游客的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时,游客也应文明游园,尤其是带未成年人游园,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对某动物园而言,事发地点的笼舍虽系铁网状封闭性笼舍,在笼舍外亦另有金属隔离护栏,笼舍上也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警示牌,但护栏间距存在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且事发后,某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处理方式,致使谢某手指被咬伤后无法尽快得到救治。对谢某及其监护人而言,谢某作为低龄男童,其监护人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因为谢某监护人让其脱离监护,独自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因此,谢某的监护人亦存在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原因,法院综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谢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某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二】

行人被宠物狗惊吓摔倒,宠物狗主人要担责

基本案情

欧某夫妇徒步经过公共人行道时,遇到高某饲养的棕色“泰迪犬”(该犬只未被约束)。本来正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某夫妇接近,突然站立起来向欧某方向走了两步,欧某见“泰迪犬”靠近,惊慌避让时摔倒受伤。欧某受伤后经鉴定,其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欧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欧某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判决高某赔偿欧某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欧某与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赔偿20万余元给欧某。

法律评析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同,关键在于对欧某是否存在过失有不同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欧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自己摔伤,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高某的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欧某在看到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因本能的恐惧避让进而摔倒受伤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动物饲养人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未有证据证明欧某有主动挑逗、投打犬只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时,认定欧某的损伤系高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故判决高某应对欧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按照终审判决执行。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责任 动物园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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