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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什么是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2021年07月11日 16: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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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人类进入网络社会,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在极大地方便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更加容易、维权更加困难的问题,网络侵权保护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回应人民群众加强网络侵权保护的呼声,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整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构建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

关于这两个原则,我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2006年7月11日,华纳横店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1份,授予新传在线(北京)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享有专有性使用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3年。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是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注册用户将电影《疯狂的石头》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

为此,新传在线(北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提供电影的在线播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上海全土豆科技公司则辩称,“土豆网”上所有内容都是用户上传的,自己仅仅是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土豆网”通过计算机按照特征码进行自动识别,一旦有盗版或者侵权就会予以删除。由于《疯狂的石头》没有特征码,权利人也没有发函通知,故自己并不知道该电影涉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电影拍摄所需倾注的人力和财力、涉案影片的热门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被告作为专业网站理应知晓电影《疯狂的石头》一般不会是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公众无偿观看的。因此,在被告应当意识到网上的某个视频系网络用户擅自发布仍不作删除处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过错。而且从“土豆网”的后台设置分析,被告有权利和能力去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然而,被告却怠于行使其应尽的审查和删除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土豆网”侵权,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海全土豆科技公司对其经营的土豆网上出现用户上传的涉案侵权视频如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既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互联网企业的利益,需要妥当处理。一方面,网络侵权必须以一定的网络平台为前提,如果没有土豆网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和平台,用户无从上传涉案侵权作品——《疯狂的石头》。另一方面,基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也不能仅因为网站存储或出现了侵权作品,就认定提供了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互联网产业无从发展。

正是为了平衡网络侵权中的不同利益关系,法律上建立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或者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网络公司不得以“不知道”“未接到通知”等为由,不履行对侵权作品的审查及删除链接义务。上述案件,法院就是按照“红旗原则”做出了判决。

民法典第1194条、第1195条、第1196条、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确立“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规范网络用户、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权利人三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方利益。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侵权 网络 责任 用户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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