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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㊿ | 如何防止窨井盖“害人”?

2021年07月19日 10:5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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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屡屡出现因窨井盖丢失、破损而致人损害事件,在暴雨期也曾发生行人因落入窨井死亡的极端事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正确理解并用好这一规定,保护“脚底下的安全”,委员们展开了交流。


甲委员:


窨井,是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我们知道,窨井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就会形成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隐患。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专门规定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为包括窨井在内的地下设施管理明确了“规矩”,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委员:


除窨井外,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致人损害事故,须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丙委员:


是的。是否承担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首先要明确致害物必须是窨井等地下设施。也就是说,所谓地下设施,是指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如果该设施立于地面之上,如水塔、电线杆,就不属于地下设施,而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能适用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


丁委员:


承担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比如,人掉入窨井而受伤,车辆被无盖窨井卡住而损坏等。这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并且与窨井等地下设施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人是磕到马路牙而摔倒在窨井盖上,所受的外伤与窨井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适用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戊委员:


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窨井等地下设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人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按照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己委员:


除了把握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外,正确理解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也非常重要,因为管理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而言,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但是,城市的地下设施非常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损害发生后,首先要查明谁是管理人。实践中,一些城市综合设置地下管网系统,可能出现共用窨井现象,对此,也要查明具体管理人,然后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庚委员:


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是正在施工中的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辛委员:


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地下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如未设置施工警示牌、未对行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该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按照地面施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地下设施交付使用后的管理人侵权责任,只有损害发生在地下设施使用过程中,管理人才承担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


壬委员:


请注意,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并不当然适用。如果窨井盖被他人盗窃、擅自移动、恶意破坏,管理人并不能仅以存在第三人过错要求免责,而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因为管理人对于地下设施负有管护义务,在窨井盖被盗窃、移动或破坏的情形下,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复、还原。所以,损害发生后,一般不允许管理人简单以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但允许管理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窨井 井盖 读典 互动 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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