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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应避免助推女性“婚育焦虑”

2021年11月17日 09:44  |  作者:邬晓嫣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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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但是,我们看到,在国家宏观层面释放出鼓励生育积极信号的同时,民间的生育意愿却并不乐观。“泽平宏观”《中国婚姻报告2021》指出“中国人结婚少了,结婚晚了,离婚多了……”笔者发现,如今适龄女性群体中广泛存在“婚育焦虑”现象。

司法审判实践因密切关联个体对于婚姻纠纷最终后果的预判,愈来愈受到民众关注,笔者针对当前的婚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做一归纳。

在离婚冷静期大背景下,法院对离婚案趋于保守

湖南衡阳宁顺花在婚姻中遭遇了家暴,他的父亲被打,他的代理律师车被砸,施暴者就是她当时的丈夫陈定华。两个人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首次向河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陈定华离婚。第1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了,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之后,她又接连三次起诉离婚,但在依法开庭审理之后均以驳回原告离婚诉请结尾。

“五年四次起诉离婚被驳”事件引发关注后,宁第五次起诉,法院才最终判离。实际上,自最高法从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起,各地法院判决离婚的态度都是日趋谨慎和保守的,2017年起,多地法院已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当然,最初的试点是针对冲动型离婚的,但近年来,各地法院对于判离的态度愈来愈趋于保守。即使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没判离、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轨跟他人生子的没判离、有证据证明一方长年不履行家庭责任的没判离、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也没判离。当然,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很多判决书都上网,这样的判决在很多未婚女性的眼里,可能会成为是否踏入婚姻的重要考量因素。

家庭暴力认定难、施暴方的法律后果责任小

2020年11月25日国际反家暴日,某媒体曾引用全国妇联统计的数据,我国2.7亿家庭中约30%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暴,每年自杀女性约15.7万人,其中60%的原因是家庭暴力,52%男性承认对另一半实施过暴力。2018年3月22日,最高法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道:离婚纠纷》的相关数据,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4.86%,在离婚原因中排名第二,其中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的比例是91.43%。自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实施至今,家暴仍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常常需要面对的难题。

第一重难题来自家庭及个人观念,“家丑不可外扬”“为子女不能离婚”的传统观念,使得国内女性平均在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很多还陷入维权举证不能的困境。

第二重难题来自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至今很多地区的公安干警仍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做有效干预,当事人申请公安部门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三重难题是各地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普遍存在“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违反后追责难”等问题。

第四重难题是在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91条对施暴方少分或不分,或判令损害赔偿的案例仍很鲜见。很多案件中,即使法院判令施暴方作出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也极其保守,较难达到惩戒施暴方、弥补受害方的目的。

鉴于男性在婚前较少表露出家暴端倪,若司法审判无法保证家暴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受害方获得公平的救济,则女性从理性角度考虑风险时可能就会趋于自保,很难愿意步入“薛定谔的婚姻”(网络流行语,是指“不确定的婚姻”。薛定谔定律是指量子物理学说中很多是违反常识的现象,他们不确定的,无法准确测量的,所以一切不确定的或者玄学东西都叫“薛定谔的XX”)。

离婚案件中争抢孩子的法律制约有盲区

在诸多双方存在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如一方恶意抢夺、藏匿子女,对于另一方的精神和子女的心理健康会造成严重伤害。但现有的司法解释体系中,尚无对此类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亦缺乏相应的防范和惩戒规定。现状是对于恶意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无任何法律制约,哪怕另一方找到子女所在地后报警,警方也无法可依,无法要求恶意一方交还子女并作惩戒。

离婚时主要承担家务一方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

虽然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度也确实不好掌握。

2021年2月18日,北京房山法院在一个离婚案件的判决里,鉴于女方为全职太太,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该报道随即引发社会热议。有网友称,这个判决“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承办法官后续回应称,5万元补偿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孩子的抚养费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并且法院在裁判时也考量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从法院的回应来看,5万元的离婚家务补偿或许在该个案中尚属公平合理,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各地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衡量,普遍是偏于保守的。而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是:如果女性因为承担生育及照料子女、家庭造成的职业发展中断、职业能力贬损无法得到适当补偿,那么从理性出发,女性就会避免让自己在家庭中成为经济弱势方;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稳定有保障,大概率会晚婚、晚育,甚至不婚不育(或情愿未婚生育);即使结婚生育,女性也可能不愿再为家庭无条件付出,家务压力将更多地传递到上一代或者进行外包。这样的趋势,是与应对我国人口危机的各项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在国家鼓励三胎的时代大背景下,建议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通过广泛细致的调研之后,在我国家事领域应当及时转换观念、完善立法及和司法相关的规范,避免助推婚育焦虑。

建议对离婚案件区分出“死亡婚姻”和“婚姻危机”

对于离婚案件判离与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区分“死亡婚姻”和“婚姻危机”的指导意见,对于“死亡婚姻”,法院该判离的应当坚决判离,如果判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危及另一方当事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政府庇护、采取行政乃至刑事强制措施等措施加以补充。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建议建立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村居委等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对于反家暴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的细化立法,构建绵密细致、环环相扣的法律保护体系。对施暴方及时进行制止、心理矫治和惩戒,并将其施暴记录记载于公安、民政婚登、个人征信等各系统的大数据库内,一定年限里没有新的施暴情况,记录才可擦除。尤其建议公安系统对涉家暴案件的处理出台明确的执法规范和考核标准,保证基层有法可依,提高对涉家暴案件的处理效率。

对于争抢孩子的问题,建议立法机构及时填补立法空白,对于恶意争抢、藏匿孩子的行为,作为在离婚案件的判决抚养权归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不利的考量因素。

对于家务补偿问题,建议借鉴海外成熟立法经验,对民法典1088条加以细化和完善。比如,美国立法中的“公平分割法”和离婚扶养制:“公平分割法”制度下,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业信誉等,也被一些州认为是可以分割的财产,需要经估值(预期未来收入的现值)后进行分割;而离婚扶养制,则是对离婚后面临经济困难的一方,另一方配偶给予维持或扶养,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恢复性、补偿性、临时性和永久性的扶养费,法官综合多重考量因素,在“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下选择适用不同的扶养方式和金额。笔者也期待未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能进一步细化家务补偿制度,对离婚弱势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适用家务补偿、适用时补偿尺度的考量因素及标准,作出全面完善的规定。

(作者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何方

关键词:离婚 女性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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