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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加强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2021年12月02日 16:21  |  作者:王天奡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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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12月2日电(记者 王天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12月2日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透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依法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法律保障。

关于电子烟监管的主要框架

《决定》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关于法律属性。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能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采取的监管方式。

关于监管主体。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行监管。市场监管、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监管范围。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需要强调的是,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关于监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如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等。

关于《决定》的贯彻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严格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政务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保障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12月2日已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

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其他配套政策的制定,都是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也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新修改的《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对《决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含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及电子烟经销商等)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考虑到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为了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决定》的深入贯彻实施及其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的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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