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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2021年12月09日 11:20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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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徐艳红)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意见》,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为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减刑、假释准确、公正适用,《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意见》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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