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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互联网保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2021年12月22日 16:32  |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的丰富对金融科技的应用产生了极大推动作用。金融+生态对接数字中国的工业化生态系统快速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层出不穷,数字经济生活的业态不仅满足了广大消费者需求,同时对接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的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机构高效地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项任务的要求,不断地增强金融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看,在新发展格局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一代信息技术是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变革的新动能。从发展机遇上来看,金融机构要加快实现行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在风险经营、管控方面以及产品研发、客户体验等多个维度的创新实现突破。首先,要深度地探索数据+新场景,营造线上的新生态,为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和优化传统金融保险业务提供数字化方案。其次,要积极地参与数字经济推动金融服务平稳转型升级,构建开放、融合和共建共创的合作关系,广泛地服务经济社会和民生,不断推出创新的科技举措。

围绕规范发展互联网保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话题,分享一些我的观察和思考。

第一,健全互联网保险业规则,规范发展互联网保险。目前,监管部门构建了以保险法为依据,以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为核心,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目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业务的共通性、差异性,以及各个领域互联网保险出现的一些风险和问题,实时出台了针对性、阶段性、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个规章制度+N个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体系,提高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监管灵活性和有效性,逐步地构建了立体化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

第二,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压实主体责任,整治互联网保险存在的强制搭销、诱导式销售、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发挥好与反垄断部门的综合合力,遏制互联网保险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防止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的数据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促使保险企业严格地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的原则来收集、使用和保护用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隐私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合法权益。

保险机构应当确保网络平台、产品网页与保险条款的一致性,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行为可以追溯机制,定期收集、整理互联网保险业相关的监管规定,加强内部教育,提高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保险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正当引导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保险企业合法经营,探索建立互联网保险的作业规范等。

第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地运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表明,金融科技的发展也有其弊端,导致金融风险传递速度较快,使金融风险的结构更为复杂。保障金融安全,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刻不容缓。为此,我提出几条具体建议:

首先,要探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分期分类的监管评估,完善分类评估指标、结果分类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线上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提升实时在线的监管技术水平,针对互联网开放性提高监管部门的跨部门、跨市场、跨业态、跨地区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理能力。

同时,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依法加强保险业信息技术设施建设。

第四,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的应用,借助科技赋能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的能力。

第五,要为监管科技发展提供适宜的监管环境,科技赋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监管科技能有效地应对复杂监管场景的变化,及时掌握行业的风险状况,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能创建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金融创新广泛应用之前,及时地发现问题,为项目纠错试错,为监管科技解决方案提供安全的测试环境。

为持续地推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借助监管科技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能力,应牢牢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不断地完善更具包容审慎性的项目筛选,进一步夯实科技监管的基础工程,加强规则和标准输出,加强不同地区试点项目的联动。

[节选自2021年12月5日在广州南沙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数字金融峰会上的演讲]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21日   第 06 版)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