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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这些法律问题亟须解答

江哥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

2022年01月13日 17:07  |  作者:何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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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何方)2022年1月10日,是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后的第1894天。这一天,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的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至此,备受关注、历时两年多的江歌母亲诉刘鑫案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审判。生命权纠纷指的是什么?能否在国内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刘鑫最终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周世虹。

记者什么是生命权?

周世虹我国现行《民法典》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发生时《民法典》还未颁布施行,因此,该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其中的生命健康权包含生命权。

记者江歌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

周世虹:首先,在主观上不能认定刘鑫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她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她和陈世峰是不能构成共同杀人犯罪。所以,就其本身来说,她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就不能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虽然侵权行为地在日本,但本案刘鑫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所以城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日本,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同时法院也认定双方在起诉、答辩和审理中都依据中国法律,因此,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记者:刘鑫最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周世虹:生命是一种过程(包括出生、成长和死亡),身体是这种过程的载体,这种过程一旦停止,生命就丧失。因此,我们说生命是具有不可逆性的。而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的江歌对刘鑫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那么,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所应当对江歌负有必要的告知、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刘鑫在已经预知侵害危险时,并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同时还阻止江歌报警,可见其没有充分尽到善意提醒和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更为甚者的是,在面临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刘鑫为求自保而在自己先进入房间内将门反锁,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最终导致了江歌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刘鑫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

周世虹:江歌母亲请求赔偿的金额涵盖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损失177万,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首先,由于本案中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所以法院对于经济损失赔偿中有证据证明的124.03万元损失中酌情认定了49.6万。其次,江歌的死亡对独自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的江秋莲打击巨大,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的刺激性言论,进一步加重了江秋莲的伤害,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酌情认定了20万的赔偿金。

记者:您觉得此份判决书有哪些亮点?

周世虹:我认为本案的判决书有两大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传统美德和无私奉献行为的保护、支持和激励,守住了道德底线,具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二是该判决充分适用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还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说明审理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精准把握了案情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出了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编辑: 何方

关键词:刘鑫 江歌 生命权 扶危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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