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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杰委员提出

强化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2年02月11日 17:12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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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天津2月11日电(记者张原 李宁馨)民营企业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在召开的天津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上,刘洪杰委员深入调研全面分析民营企业现状后认为,内部管理家族式、粗放化、一言堂仍普遍存在,一些企业负责人法治观念淡漠、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没有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制度措施、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存在大量产权纠纷风险、融资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债权债务风险、劳动纠纷风险、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频出的政策措施,片面强调外部环境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守不住法律底线,违法违规经营、急功近利、不讲诚信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经营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企业,只因为遇到法律风险而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倒闭,一些中小微企业更是不堪一击。刘洪杰提出,要强化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规章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检查或当做幌子,用来沽名钓誉,平时束之高阁,弃之不用;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务机构,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多被边缘化,当做一般行政部门,干着与法务无关的行政杂务,形同虚设;把外聘专业律师当做点缀,当做救火队员,出了事情才想起召唤,不懂得发挥律师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轻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签订合同时敷衍草率,签订合同后不能认真履行,随意违约;先用工后签合同、随意辞退员工,侵害劳动者权利;不按公司章程办事,侵害股东权利;不按财务制度办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在缴纳税款上想方设法偷税漏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外随意担保,参与非法集资、高利放贷、转贷等非法活动。”刘洪杰分析上述现象说,虽然不是多数企业同时具有,但某一企业出现某一法律风险而不能有效控制时,在给企业自身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造成大量矛盾纠纷,这也成为法院主要诉源之一。

在刘洪杰看来,法律风险防控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短板,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突出问题。民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做长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防控,补上法律风险防控的短板。在当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总体形势下,更是尤为重要。

针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刘洪杰提出,要 加大政府法律服务力度,将民营企业管理者列入“八五普法”重点对象,发挥政府法治智库和其他专业人员优势,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针对性、有特色、有效果的教育和普法活动,持续不断地引导和灌输,久久为功,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新时代法律环境的认知,改变遇到问题找熟人托关系、信人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老旧观念。在优化营商环境和对企业帮扶及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监管等各项工作中,提示企业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学会防控法律风险,完善内部防控机制;在重要管理环节、核心业务流程上制定防控措施、应对预案,降低经营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逐步做到法律风险防控系统化,养成遵守企业章程、依法合规经营的习惯。

刘洪杰提出,要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誉,注重自己的社会评价,注重法律风险给企业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利用大数据统计信息,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合同纠纷的企业予以褒奖和广泛宣传,并在相关惠企政策上给予优惠倾斜。对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频发,个别案件引发连锁反应,特别是造成群体诉讼的企业予以惩戒,列入提示经营异常名单。同时,要鼓励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进行资金投入。对企业设立专门法务部门、聘用法律人才、利用网络电子系统审查合同、建设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所支出的费用给予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对于不了解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没有专业人员,缺少资金或技术能力的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员提供阶段性培训和服务。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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