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委员建议制定《新就业形态保护法》

2022年03月03日 18:16 |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天津3月3日电(记者张原 李宁馨)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重要产物,依托互联网创造了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产生了大量依赖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成为“保就业”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是全国政协委员、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关注的问题。

李颖告诉记者,在平台经济条件下,就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导致从业者身份性质也发生改变。一方面,平台从业者接受平台任务分配,按照平台的管理要求工作,有一定劳动者的特征,但由于从业者流动性强,随机性大,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无法等同于传统劳动者,导致劳动保障有明显缺失。另一方面,在平台经济上劳动的从业者,借助自身的体力或技能进行服务或产品输出,有较强的自主性,收入呈现小额、零星和不固定性等特征且需要自负盈亏,体现了经营者的特征,但由于我国主要通过工商登记赋予个体经营者商事主体和营业资格,从业者不可能进行工商登记,商事主体身份仍待进一步明确。

李颖委员分析到,从我国过去五年涉及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关司法案例看,认定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成立雇佣、劳务和用工关系的案例占比不到20%。整体来看,对于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相对缺失。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已对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给予关注,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制定具体措施。”在李颖看来,以平台从业者为主要适用对象,融合劳动者和商事主体特征,有必要制定新就业形态保护法,以创新的方式设定专门的法律身份,以支持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此,李颖委员在提交的提案中建议,要比照传统劳动关系给予平台从业者相应的劳动权益保护。对于以“无主雇佣”形式采取灵活就业的平台从业者,参照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采用每项权益单独列举的方式,建立兜底性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突出重点,约定平台从业者适用劳动者的基础性权利、核心权利,如职业安全健康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与生存关系最为紧密的权利,并与已在规划立法中,作为全民劳动者基础标准的《劳动基准法》相衔接,与个体户形成区别。

她认为,基于个体经营活动特征,要给予平台从业者商事身份。对平台从业者商事主体认定和登记条件等方面适当给予政策规范及政策支持。对于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平台从业者,通过建立平台经济从业者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特征,有效判定平台从业者的个体生产经营行为,在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符合商事主体的资格的条件下,将商事主体登记要求调整为备案制,并赋予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特征独立的认定权力。

“建议建立新就业形态纠纷联合处理机制。”李颖提出,新就业形态下产生的纠纷通常呈现出新特点,平台从业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保障。应充分利用平台具有数据记录、处理优势的便利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机构与新就业平台企业数据联通,做到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做好风险预判和前置处置。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平台企业需求,通过政企联动给予权威的监督和指导,有效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

编辑:刘乙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