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东代表:不能让赡养协议成为一笔糊涂账 ​

2022年03月08日 00:47 | 作者:高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高杨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全国人大代表、台盟武汉市委会主委刘江东在调研中却发现,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存在善意协议适用情形受限、赡养主题不明确以及协议内容欠缺规范等问题。

一是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受限。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根据该规定,在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人之间可签订赡养协议,“但问题是如果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同意权的,怎么办?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刘江东说。

二是赡养主体规定不明确。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仅规定了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未明确被赡养人是否可以直接与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刘江东表示,“然而,实践中由被赡养人直接和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就导致了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三是赡养协议内容的欠缺有效规范。刘江东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刘江东建议:扩大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当被赡养的老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同意权时,对赡养协议的签订不应该一概持否定态度。应该允许各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但为了保证赡养协议内容上的合法性,防止出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应取得监督机构的认可或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进一步扩大赡养协议签订主体的范围,明确被赡养人也可以成为赡养协议的签订主体。其次,明确部分赡养人订立的赡养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原则上赡养协议的签订需要所有赡养人均予以参加,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尤其在农村,只有儿子赡养人参加的赡养协议很多。

细化赡养协议内容,增加禁止性规定,明确告诉行为人哪些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编辑: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