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资讯

疫情之下法律如何守护最美逆行者?

2022年04月06日 15:09  |  作者:  |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冲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他们用生命守护生命,以大爱诠释医者仁心,是新时代的最美逆行者。“你守护生命,我们守护你”,在疫情反复的当下,如何用法律保护白衣战士,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今日分享国浩上海办公室宋萍萍、周邯、殷实对疫情下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解析,以供参考。

一、 我国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规定

我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相较于1998年出台的《执业医师法》新设“保障措施”章节,对医务人员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新时代最美逆行者提供立法保障。

(一) 基本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关于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医务人员在主张合法权益,追究对方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主要可以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可以适用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对方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中,关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体现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具体规定

1. 《医师法》,2022年3月1日生效

相较于1998年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该法在规范医生执业资格、执业规则及培训考核等之外,新增“保障措施”章节,从提升薪资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对医师保障进行全面规范,着重体现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生效

该法多个条款都涉及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保护,呼吁对医护人员进行保护,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强调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明确对于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生效

该条例强调,公安机关应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8年9月25日生效

该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2、扰乱医疗秩序的;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5. 《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7年6月26日生效

意见对公安机关防控涉医违法犯罪提出了如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条件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伤医、闹医、辱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24日生效

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7.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2日生效

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联合发布意见,就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等具体涉医违法行为的追责内容及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8.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3年12月20日生效

2013年,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各部委就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发布专项行动方案,其中就维护医务人员权益的主要内容如下: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要求认真梳理摸排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疗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对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的规定解读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因疫情治疗工作紧张严峻,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更有施害者暴力殴打医务人员,将医务人员口罩及防护服等撕破、或向医务人员喷吐唾液等故意行为,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笔者梳理了涉及疫情的相关法院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生效

2003年非典期间,为落实对于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解释。其中与涉医违法行为相关的条款如下:

51

(二) 黑龙江高院《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31日制发

为落实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黑龙江高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但未就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其中与涉医违法行为相关的条款如下:

52

上述司法解释对疫情期间的违法行为追责依据予以了明确,但未明确界定施害者殴打医务人员,将医务人员口罩及防护服等撕破、或向医务人员喷吐唾液等故意行为。

(三)《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生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其中与涉医违法行为相关的条款如下:

53

(四)《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2020年2月7日生效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就近期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通知》明确指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通知》明确指出,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9月22日生效

2021年9月22日,卫生健康委、中国政法委、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全面提升安防系统能力水平、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预警防范、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医院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促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和良好建设。

《意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案件盯办机制,接到医院报警求助后,第一时间出警、控制案件现场,依法迅速受案、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重大涉医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加快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进度;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

上述《通知》和《意见》均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恶性伤医事件的惩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均明确纳入惩处范围。并强调了“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的原则,以切实保障医务?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分析与建议

综上,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涉医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对存在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等行为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人身及财产侵犯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民法典等规定向施害者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在发生的伤医事件中,施害者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或对医生的诊疗效果、诊疗方案不满而对医生实施报复,也有因对医疗保障力度、医疗费用等不满而迁怒于医务人员,甚至向医务人员的亲属泄愤。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医生有救死扶伤的特殊职责,其专业的特殊性使得医生的职业尤为重要,因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医院的医疗秩序应当得到特殊的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对医务人员及医疗秩序的保障仍待进一步完善,用制度和程序建立护医“防火墙”。

首先,医务人员作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医院作为特殊的公众场所,除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建议就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其亲属、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明确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或另设妨害医疗秩序罪,并针对上述行为加重处罚力度;同时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正当防卫和责任减免条款,以对社会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

其次,公安机关和医疗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到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条件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警务人员培训和安防系统建设,形成由医务科等机构统筹负责的危机事件应对处理机制。

最后,应完善对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全方面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包括保障医务人员良好饮食和休息环境、加强医务人员的心理疏导和援助、提高津贴标准和评级奖励、关怀医务人员家庭等。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职称评审和待遇落实,加快因防疫工作的工伤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应积极推动医护人员专项防疫人身保险和防疫保障专项基金建设,加强新闻媒体对医护人员防疫事迹的宣传,开展防疫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工作者保障。(国浩律师事务所 宋萍萍 周邯 殷实)

编辑:何方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