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资讯 热点聚焦 海峡观察 台海人物 台商台企 在大陆 两岸交流

首页>两岸>资讯

江苏拟立法让台胞享受更为广泛的同等待遇

2022年04月11日 06:42  |  作者:修菁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南京4月9日电(记者 修菁)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全国对台工作领域首个创新性的地方立法,草案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苏可享更多同等待遇

据了解,草案共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性内容,促进经济、文化、青年交流合作方面的内容,以及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内容。草案吸收了近几年江苏对台经济、文化交流的好做法,作出多项创新性规定,比如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金融组织;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等等。

为促进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草案还规定鼓励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在本省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申报各类奖助学金;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本省见习实习;在本省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等。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立法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规定。草案明确,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规定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提供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还可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9项便利,比如说,与本地居民一样可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此外,草案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在苏台胞,可以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率先立法背后,收集各界台胞意见建议400余条,历经7轮修改

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朱晓明介绍,江苏一直重视涉台地方立法,2012年通过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2020年通过了《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经济合作是江苏对台工作的重要方面,在以法治方式巩固提升苏台经济交流合作的同时,进一步向文化领域拓展,是江苏省人大运用立法推动对台交流合作的工作创新。当前台海形势下,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台经济合作,稳住台资基本盘、稳固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又有利于实现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台胞对祖国大陆、对和平统一的情感认同。”朱晓明说。

朱晓明介绍,考虑到涉台地方立法政治性政策性强,为审慎稳妥推进起草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先后两次通过江苏省台办分别就立法时机、草案基本内容等事宜专门请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得到了具体的指导。此外,在草案前期起草过程中,江苏省人大还通过多种方式,共收集来自台胞、涉台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建议400余条。

“根据调研、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又对草案作了7轮集中修改,积极回应台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充分体现江苏对台工作特色优势,展现江苏对台交流合作制度成果。”朱晓明表示。


编辑:贾元昌

关键词:台胞 江苏 立法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