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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2022年04月11日 16:04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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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艳红

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某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竞争垄断的十大典型案例。

■“直播浏览器”中增加主播直播内容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500万元

被上诉人某国际网络公司认为上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在涉案网站设置专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不当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在涉案直播浏览器中观看体育赛事节目的基础上被默认增加不受被上诉人控制的主播直播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不当干扰了被上诉人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被上诉人的赛事节目,损害了被上诉人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涉案行为如不被规制,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可得收益减少,将缺乏动力花费高额的资金获取体育赛事转播权,最终可能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贬损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据此,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点评: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都应当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从多视角进行论证,如涉案直播浏览器是否获得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授权、是否与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惯常做法相悖、是否损害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当涉案“直播浏览器”商业模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该商业模式也当然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本案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

■法院: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某饭铺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被上诉人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西四包子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保护。上诉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点评: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西四包子铺”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二审法院通过认定被上诉人与“西四包子铺”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一方面明确“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上诉人公司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认定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意图,最终确认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背后是公私合营、体制改革等复杂历史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知名老字号如何保护其商号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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