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资讯

保障土地权益,需尽快明确资格认定标准

2022年04月11日 16:07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本报记者 奚冬琪

近年来,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一直是全国妇联关注的重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赵东花就带来了《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提案》。

赵东花介绍,国家从2015年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就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山东、浙江等省出台省级文件,要求妇女不能两头落空。一些试点县(区)对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等特殊人群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基层党委政府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通过修订村规民约、研判建议、落空追认等机制,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公平公正,避免妇女因婚嫁“两头落空”现象。

“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赵东花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29省的29个试点县总结出三种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一是原始取得,二是法定取得,三是申请取得。对于有争议的人群,一般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2/3同意签字取得成员资格。“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入赘婿等群体的成员资格往往存在争议,被列入第三种,但经常可能因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简单‘多数决’,被否决集体成员资格。”

去年,赵东花曾和几位妇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一起到南方一些省份调研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后大家认为,由于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成员权的司法保护。通过立法建立认定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已迫在眉睫。

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赵东花建议,应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以土地为基本保障,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实质要素,将户籍作为形式要素,采用实质要素并参考形式要素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

二是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成员资格的取得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原始取得的家庭成员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无论男性或女性均可取得成员资格。法定取得不再排斥婚入男性,即婚入女性与婚入男性均可在配偶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丧失遵循成员资格唯一性原则,应防止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保留遵循防止成员资格“两头落空”原则。应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嫁女等群体纳入保留成员资格之列,从根本上堵住成员权受损的漏洞。

编辑:何方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