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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成为侵权“重灾区”?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痛

2022年04月19日 16:07  |  作者:付振强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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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付振强)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锐意创新,建设未来”主题中,突出了知识产权与青年。旨在庆祝由青年主导的创新和创造。作为互联网创新主体的青年人,当之无愧地成为数字经济下的主角。当年轻人享受网上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智慧医疗等新兴业态带来的便利时,社会也对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无论是网络直播、短剧视频、VR等新型态,还是应用市场、搜索引擎、APP等新平台,当几乎所有作品都可用数字编码进行表现,并可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且具有无磨损、可变性和易复制性,也必将带来一系列侵权问题:如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数据权属不清引发的法律纠纷等。

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是数据

近期,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提到,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以及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上个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

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多重要?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表示,数字经济的关键性要素是数据资源(即数字化知识与信息),依托的是对数据资源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这些处理过程都需要相应技术的发展,例如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企业往往需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才能研发出新技术,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者对创新技术进行模仿、窃取、复制即可获取收益,企业可能会失去创新投资积极性,技术更迭速度降低,从而影响整个数字经济发展。

在欧阳继华看来,想要发展数字经济,就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发展数字经济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数据,该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一直受到各界广泛关注。2022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从先后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加紧修订关于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反垄断法》可看出,数据产权的专门立法呼之欲出。

机遇与挑战并存

“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保护需求日益增长,为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比如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涉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欧阳继华说。

机遇与挑战并存,数字经济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

欧阳继华认为,相较于传统工业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新客体不断涌现,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居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核心地位,数字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存储和使用往往都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对于互联网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也需要随时厘清。更为重要的是,数字经济缩短了创新和应用周期,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欧阳继华举例说道,今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全面分析梳理并总结该院2017—2021年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特点及难点。他分析称,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且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出传播权纠纷。权利客体呈现数字化特征,如通过计算机软件创作视听作品,将其直接存储至提供该软件的服务商平台。

“此类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定性难特点。” 欧阳继华表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数字信息传输突破了传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也不利于权利人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制定一般具有延迟性,而数据经济技术发展较快,所以会导致新的权利形态和侵权行为并未完全被法律规范所规定,例如对数字化产品NFT艺术品,我国法律目前就未准确定性。

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边界问题需要注意?欧阳继华认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可能会形成垄断,而保护过轻可能会抑制创新。“如NFT艺术品,如果属于著作权权利保护体系,那么它属于哪类作品?它的权利内容又有哪些?侵犯该种权利时的法律后果如何?要避免形成过窄的范围界定不利于其保护,过宽的范围界定又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尴尬局面。”

欧阳继华认为,这还牵扯到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更好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新问题。“需要平衡好数字信息和数字信息产品提供方、数字信息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数字信息服务受众三者之间的利益。结合经济发展阶段,把握保护的‘度’”。

他举例道,2021年“社区团购”的新零售模式,为疫情期间的居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国家也鼓励居民、企业通过线上购物,导致不少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投资。然而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造成团购菜品比出门买菜还便宜,表面上是消费者获益,但是相关企业通过这种补贴行为,线下菜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可能反过来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究竟如何保护才更科学合理?欧阳继华建议,应加快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为不断涌现的数字经济领域新客体确定权利边界、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赔偿额大幅提高,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同时严格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完)

编辑:王亦凡

关键词:数字 经济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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