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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践行落实央企法律人担当

2022年05月05日 16:47 | 作者: 李孔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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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持续深化中央企业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幸逢其时,2013年1月8日,我离开法院入职中国电科,加入央企法治建设的大军,从此开始了从法官到法务的新历程。2021年4月8日,我入职中国诚通二级单位诚通建投有限公司担任副总法律顾问一职。作为央企法律人的一分子,我有幸亲历并见证了法治央企建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回首十多年来自己的成长,我对法务工作的价值、客观局限、责任担当等问题有了较为系统的认知与理解。

一、 在力促交易和防控风险中寻找价值平衡

法务工作的价值在哪里?企业法务工作不像销售、生产部门工作那样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从法律风险的角度谈论法务工作的商业价值时,更多表现为对别人创造价值的“说三道四”。例如销售部门要签订合同,但法务部门却认为合同中有加重己方义务之条款,合同明显不公,不予认可这一份合同,那么在销售人员和法务人员之间即会产生矛盾。此时,法务工作的价值又如何体现呢?

法务工作价值体现在帮助和促成企业规范交易,而非限制企业对外交易。实践中,诸多人不把法务当回事,甚至疏远法务。身为法务人员,不应该抱怨,更需要从自身理念和工作方式上寻找更深层次的原因。法务工作的价值在于服务而非管理,在于通过服务实现管理。法务人员应该放下身段和放低姿态,学会以服务的理念来开展工作,这是一种正确的“打开方式”。

风险至上,追求零风险的机会几近于零。法务人员明白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风险的因素,则有可能错失良机,乃至“一事无成”。法律是企业经营的规则,但是法务工作是让企业避免损失而非阻止交易,法务最终要服务于企业经营。在力促交易和防控风险之间,应寻找一种平衡,而不是单向度地强调风险。

因此,一个健康发展的企业一定在法务人员的选择上需要格外把关,法务的水平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 在纷繁芜杂的消极评价中认清自我

法务工作面临的消极评价非常多,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务工作犹如“花瓶”,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务工作可有可无;二是“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务工作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三是“唯诉讼论”,认为企业法务工作就是争议解决“打官司”。

“花瓶论”观点产生的背景主要存在于法务部门的初设阶段。企业法务部门如果“可有可无”就会沦为“花瓶”;反言之,如果“不可替代”就会成为“必需”。企业法务部门应在工作中强化自身的内部性、亲历性和全程参与性的比较优势,从而使得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并非外部律师能轻易取代,最终实现法务部门在初设阶段“立稳脚跟”。

“降低效率论”观点产生的背景主要是法务人员不当的工作方式。在实践中,法务工作常常单向度地强调法律风险,而忽视了风险与收益的互相伴生性。由此,法务工作很容易被误解成“挑毛病”,这种不当的工作方式造成了业务流程的冗长拖沓。法务人员应向业务人员充分释明各类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同时提出风险的控制建议和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供业务人员做出理性判断和抉择。

“唯诉讼论”观点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基于法务末端救急工作而言的。现实中,法务更容易外化和显性的工作是“打官司”。实践中,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问题至少高达1400余项。“打官司”的诉讼风险从范围上看仅仅是其中一个很小的领域,从时序上看,仅仅是一个事后补救阶段的末端风险。因此,法务大量的工作在过程的风险管控,防患于未然,通过更大限度地避免损失为企业创造价值。

三、 在斐然拔萃的成绩中看到待破局限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强化依法治企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斐然拔萃的成绩。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企业法务工作中亟待突破的客观局限:

一是企业法务工作创造价值的功能还不突出,其支持性、辅助性的定位尚未实质性改变,企业法律工作被边缘化的风险仍然存在,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支持中还存在法律缺位或失语的现象。二是企业合规管理还存在较大局限。企业合规管理仍处于初始阶段,合规识别片面、零散的现状未发生改变。合规界定还处于粗略分类、定性分析阶段。完整规范的、结构化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和流程尚未形成。三是风险控制工作未能有效地拓展、延伸到滋生这些法律风险的业务或管理环节中去。

四、 在具体琐碎的工作中彰显责任与担当

一是发现法务工作的比较优势和发挥法务工作的累积效应。依照市场营销理论,有自身的比较优势,方能确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打造自身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寻求法务工作的长足发展,首先要找到并发挥并累积好法务工作的比较优势。对于法务工作来说,比较优势的形成来源于每一件案件、每一次审查、每一次谈判,是点滴累积效应的体现。累积效应的显著性取决于法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表现出的职业素养与操守。

二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法务工作嵌入业务流程,构建法务与业务的一体化运作平台。信息化平台的充分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人为因素的干扰,实现流程节点的实时动态控制,提高合同审查、法律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运转质效。信息化平台合理运用亦使得法务嵌入业务的全流程成为可能,进而为更大限度发挥法务对业务有效支撑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通过个案形成范例,进而构建完整规范的、结构化的风险识别、合规管理的方法和流程。法务部门在对个案进行法律审查时,应加强对个案风险的一般化梳理和总结,通过个案形成的完整规范、结构化的方法和流程,提升和拓展法务功能和价值,作出更大的持久性贡献。

以上是我从“法官”到“法务”角色转变以来的一些并不“深刻”,但也许比较“管用”的思考和感悟。从事法务工作首先要让他人(非法务人员)感觉“管用”,然后方能让他人印象“深刻”。业务对法务的合理期待与正当要求应成为衡量法务工作好坏的标杆与尺度。法务人员应立足当下,具体而琐碎地担当起属于自己的责任,用更好的心态去迎接更大的挑战。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下,“十四五”时期法治央企建设必将硕果累累,实现更大的发展。

诚通建投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李孔军)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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