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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出意外,会认定工伤吗?

2022年05月10日 17:17  |  作者: 孙雯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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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不少企业、单位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纷纷开始居家办公。那么,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如果居家办公期间不幸发生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能否享有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出现意外,属于工伤吗?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因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从2021年2月14日起,公司要求窦某居家办公开展工作,窦某就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窦某为工伤。

法官释法:

职工弹性工作、居家办公的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窦某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家赶往疫情防控点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彭某生前为某镇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该镇某地新冠肺炎疫情的排查工作。2020年8月22日,彭某应领导要求,下午到防疫地点从事排查工作。在赶往防疫地点途中突然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彭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彭某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彭某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

法官释法:

疫情期间,许多从事一线防控的单位出台了24小时待命的特殊要求。职工在疫情排查防治的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原因,部分工作需要在家中完成,故职工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职工从家里出发赶往疫情防控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属于工伤吗?

小吴系某机械厂职工,2010年9月被公司派往尼日利亚工作。回国后,小吴出现发热、全身酸痛症状,被诊断为“尼日利亚输入性恶性疟”。后人社部门认定小吴感染传染病属于工伤,某机械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小吴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输入性恶性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感染传染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工要素”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专门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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