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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一天发出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依法带娃”不是玩笑话

2022年05月17日 08:57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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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艳红 通讯员 黄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家庭教育由过去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本期,我们选取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的相关报道,希冀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都能重视家庭教育,建设和谐家庭和社会。

——编者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中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的专门立法,该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教育者的责任,要“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还规定,每年的5月15日,即“国际家庭日”的所在周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教育者的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就是人民法院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一种方式。

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一般来说其内容是对未尽抚养、教育义务的一方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法院可通过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由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天发出了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辍学少女犯敲诈勒索罪获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5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小丽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与刑罚执行机关一道加强对小丽的管教,引导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给予亲情关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未成年人小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经开庭审理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小丽年幼时父母离异,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会定期与母亲沟通,因缺少家长管教,小丽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后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丽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家庭关爱和监护教育,受到不良朋友的影响,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鉴于小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退赔部分犯罪所得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小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责令小丽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小丽母亲虽不与其共同生活,但也应该承担对小丽的教育责任,因不能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小丽出现的偏差并进行纠正,致其最终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令小丽母亲: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对小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二、定期与小丽联系,关注其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小丽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三、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每月接受1次家庭教育指导。如义务履行人小丽母亲违反本令规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第1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第54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3岁幼儿的父母监护失责,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5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向正在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小豆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为人父母的田先生和林女士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小豆进行生活照料、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田先生和林女士同居关系期间于2019年生下儿子小豆,后因田先生与林女士感情不和分居。双方在矛盾纠纷处理中未能对3岁幼子小豆妥善照护,分居后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探视等对小豆监护失责、教育缺位的情形。因双方家庭教育责任意识淡薄,将个人情感纠葛与孩子养育混杂处理,导致小豆未能得到正确、合理抚育。

朝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第49条之规定,责令田先生、林女士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对小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小豆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小豆进行生活照料、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每月接受1次家庭教育指导。如义务履行人田先生、林女士违反本令规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第1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第54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朝阳区妇联将根据朝阳法院提供的信息,安排社区学院对义务履行人田先生和林女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并将指导情况、效果、存在的问题等信息进行反馈。

法院依法向未能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张妍表示,在小丽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发现,小丽的母亲虽然没有与小丽一起共同生活,但也应当承担对小丽的教育责任。由于她不能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小丽出现的偏差并进行纠正,导致小丽最终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张妍还说,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会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帮助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督促监护人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建设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有序推进涉诉案件当事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朝阳法院、朝阳区妇联、朝阳区社区学院已通过设立工作室,建立分工、联动、督导、反馈四项跟踪机制,共同落实涉诉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

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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