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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与新中国人民法院建设

2022年06月07日 09:59  |  作者:徐佳佳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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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

沈钧儒出生于1875年,1963年去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律师和爱国民主人士。新中国成立之前,沈钧儒长期在法律界耕耘,受邀担任过上海法学院(前身为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培养了大批现代法律人才。同时,沈钧儒还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为无钱申诉的百姓免费打官司。全面抗战爆发前,沈钧儒等“爱国七君子”因号召民众抗日被国民党当局抓捕。但迫于群众压力,沈钧儒不久被保释出狱。出狱后的沈钧儒不仅没有因为逮捕而害怕退缩,反而继续积极利用律师身份,营救民主人士,为抗日争取各方面援助,始终站在抗日前线。这些努力让沈钧儒在法律界、爱国知识分子等群体中拥有很高声誉。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担负起这一重任的沈钧儒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审判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工作等让全国法院系统在短时间内顺利开展工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健全组织机构

沈钧儒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健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为此,沈钧儒做了几项准备工作。首先,沈钧儒确立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共同纲领》第17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其次,沈钧儒从不同革命时期积累的本土法治工作中汲取经验,认真考察和学习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建设提供镜鉴。再次,沈钧儒还对当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状况进行了摸底,了解到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和华中部分老解放区已经有了地方性人民法院,但大部分地区尚未成立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分布很不平衡。

做好准备工作后,沈钧儒依照当时的行政区划、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根据1950年6月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到1950年5月,华北和东北全区以及西北、华东、中南老解放区的省、市、县,基本实现了人民法院机构的全覆盖。同时,东北和西北两大行政区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并计划成立华东分院、中南和西南分院。对于各大区分院的定位,沈钧儒在该报告中强调,各大区的分院是该地区的终审机关,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地各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领导责任。同时,为了避免北京、天津等案件较多的大城市群众反复跑腿,沈钧儒还在该报告中表示,将在京津两地设置直属于市人民法院的区人民法院,专门办理一般民刑事第一审案件,并且如果京津两地试点效果好,还会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全国其他大城市。

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沈钧儒还着力理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管。沈钧儒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各省人民法院,除了要做好其审级范围内的审判工作外,还对其所属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建立了督导处和编纂处,专门负责全国各级法院政策和业务的总结研究、交流经验等工作,而且从1950年2月起,在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启用统一报告制度,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日常联系。其次是增强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之间的联系。沈钧儒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必须增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方针的具体实施、审判工作的领导检查等问题上的沟通,确保各地人民法院工作因地制宜。再次是强化联合管理。沈钧儒认为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部门的工作虽然有差别,但是由于人手少、工作多,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为此,1950年5月,在沈钧儒的号召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法制委员会和司法部先后组织了两个视察团,到东北的沈阳、吉林、松江、辽东及华北的天津、唐山、沧县等地视察司法工作,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及法制委员会四个部门筹备召开全国司法会议,一起推进新中国法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经过沈钧儒等人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体系逐步健全,各级司法行政工作也逐步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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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山公园组织临时法庭,公审贪污犯。沈钧儒(左二)亲任审判长。

强化审判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普遍较为繁重。对此,沈钧儒通过以下几个办法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任务。当时各级人民法院待审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新中国颁行大量新法律文件后出现的,比如大城市中房屋纠纷及各地婚姻案件等;二是旧社会尚未处理完的司法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仅在1949年11月成立时,就接收了前华北人民法院移交下来的民刑事案件1280多件。面对这些内容各异、数量繁多的案件,沈钧儒要求优先处理事关人民权益和新中国建设、生产的各类案件,具体包括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家庭婚姻关系以及危害生产、破坏革命秩序等案件,力求通过审判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调整人民内部的关系,巩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原则。沈钧儒表示,人民法院惩罚一般犯罪分子要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强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审判,总是要贯彻着教育人民改造社会的目的”。但沈钧儒并不主张教育万能,更反对一些审判员“宽大无边”的做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新生政权,中共中央发出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但一些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反革命分子量刑过轻,引起了群众不满。对此,1951年3月,沈钧儒在《人民日报》发表《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强调“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武器之一,它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巩固国家权力”,并要求对反革命、贪污犯罪、破坏生产等行为进行严惩。

三是坚持司法独立。沈钧儒长期目睹旧社会非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干预,并在1944年的《关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见》一文中表示,“凡一般人民只有惟一的司法机关得加以逮捕拘禁。倘非司法机关,不论任何机关都没有对人民逮捕拘禁之权,如其有之,即属非法”。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坚持了这一主张,并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和法律的权威性,必须排除其他国家机关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观点。经过努力,沈钧儒的这一观点被写入1954年新中国宪法,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独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不过,沈钧儒强调司法独立,并不是要孤立地突出司法的作用,相反他要求各级司法人员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我们的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离开政治来谈法律是不对的”。也正因如此,沈钧儒要求各级审判员将审判工作当作保护民主的武器来运用,反对将审判工作当作一种单纯的技术性工作。

四是明确审判工作的人民立场,创新审判制度。沈钧儒表示,新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不是旧社会压迫人民、愚弄人民的法院,而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法院。因此,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考虑群众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审判制度。在沈钧儒的指示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区、乡、村采取了就地审判、巡回审判、集体审讯等制度,一些地区还试行了人民陪审制,并废除了烦琐迟滞的诉讼程序,加快了对大量基层群众事务的解决。另外,为解决许多基层群众不了解诉讼程序、不会写诉讼状的问题,沈钧儒还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设立问事代书处,便于群众更好行使合法权利。

正是通过沈钧儒等人的努力,新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很快步入正轨,人民司法在群众中的威信越来越高。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沈钧儒还着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沈钧儒提出这一工作目标,一方面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繁重有关,“天津和唐山就其收案、结案和干部比例来说,天津必须每月每人平均办案八十余件,唐山每月每人办案五十件,才能收结平衡”;另一方面与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人手少、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有关,“各地法院,特别是第一审法院不仅是干部少,而且一般来说,政策和业务水准是低的”。沈钧儒曾介绍,由于缺乏对新婚姻法的理解和审慎的办案态度,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些法院审判员“轻率判离”,又“干涉复合”。“例如河北某县邵姓妇女和其夫离而复合,该县人民法院认为邵女玩忽法令,即将该女扣押三天,以示惩戒”。而因为审判人员素养不高导致的各项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效率,使得案件积压情况愈重。为此,沈钧儒提出,“必须加强干部、充实机构,而尤其应该加强充实第一审法院,因为它是直接接触人民的”。为此,沈钧儒采取了这几个办法:

一是从革命队伍中培养、选用人才。在中央的支持下,沈钧儒从部队中调用了很多干部。这些干部有的曾在解放区做过审判工作,有的曾专门做政治工作,大多久经革命锻炼,在政治上、理论上、法律上都有较高水平丰富工作经验,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力量。

二是从旧社会司法人才中培养、选用干部。沈钧儒在法律界有很高威望,因此在他的动员下,一批在民主运动中作出过贡献、在大学教授过法学的教授,许多在旧司法所工作多年又具有一定马列主义修养的老同志,一些著名律师和法律系毕业的大学生等纷纷加入各级人民法院。这些人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贡献了专业力量。

三是着力培养后备司法干部。除了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在职干部队伍,沈钧儒还注重培养法院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1950年1月4日,沈钧儒出席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他在致辞中指出,新中国各方面正在生长,新的人民的法律正在创造,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培养大量新的司法人才。沈钧儒号召高校的法律专业学生,争做人民的司法工作者。

在沈钧儒的努力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一支德才并重、新老结合的干部队伍,形成较为壮大、齐全的审判阵容,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开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为提高审判效率,沈钧儒还高度重视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机构中开展各类法律文件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前,沈钧儒就高度关注妇女解放问题,之后又参与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订工作。同时,新婚姻法在当时的社会影响很广,相关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因此,沈钧儒采取了多种办法,对新婚姻法进行宣传、教育和普及。 

1950年5月,沈钧儒发表《保证执行我们的婚姻法》,提出要“利用农村冬学或夜校、区村调解组织、俱乐部,城市的民教馆、广播等进行有关婚姻法的各种各样的宣教活动”,还希望“各级审判机关把婚姻法的宣教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进行”。在他的号召下,当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系统通过通讯报道、广播、讲演和说书、演唱、墙报等,开展了大量的新婚姻法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同时,为了将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全面铺开,1951年9月,沈钧儒还联合司法部部长史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名义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该文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应通过具体事例,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批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表扬按照婚姻法处理的典型例证,在人民中树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新风气”。在沈钧儒等人的努力下,各级司法人员对新婚姻法的理解进一步加深,审判工作也更加科学。

除了新婚姻法,对宪法等法律文件,沈钧儒也提出要“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思想教育,使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执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万事开头难。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发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精神,经过多番努力,不仅彻底废除了压迫人民的旧法院体系,更参与建立了新的人民法院体系,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徐佳佳)


编辑:朱建华

关键词:沈钧 钧儒 人民法院 各级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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