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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

​——从全国首例“噪音扰民”禁止令说起

2022年06月21日 15:30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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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艳红

您是否曾被噪声污染困扰?如果噪声扰民,但噪音又没有超标,怎么办?

据相关统计,2020年,噪声扰民问题数量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高居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噪声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2018年至2021年相关文书达7701件。

为守护公众的“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这意味着面对噪声污染,人们又多了一件可以举起的法律武器。4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此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此,记者就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一纸禁止令让“荒山野鬼”按下“静音键”

2018年12月起,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会在房间内听到持续不断的古怪吼叫。经调查,声音来自102房的李先生。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虽然噪声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李先生也因此继续播放着“荒山野鬼”。

面对如此明显却“未达标”的“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无奈之下,王先生于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制造“荒山野鬼”噪声。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请。李先生承认噪声系其播放,并表示愿意停止制造噪声。4月15日,李先生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环境禁止令创新噪声污染解决纠纷途径

何谓环境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以前,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这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其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处理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虽然可以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纠纷,但缺点是程序复杂、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第三种救济途径。

根据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除了超标和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声污染。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从法律方面判断噪声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第二,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即“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比如,本案中王先生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符合特定领域。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导致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符合“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标准。

同时,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侵害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说。

申请禁止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在该案件中,由于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胡静表示,环境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如下优势: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不过,环境禁止令需要谨慎运用。环境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在缺乏完备程序的情况下,环境禁止令对于行为人影响较大,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本案中,王先生主动申请噪声污染禁止令并获得了法院支持。那么,申请禁止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确保禁止令审慎不滥用?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四个因素,包括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且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的活动的噪声纠纷案件中,申请环境禁止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胡静表示,“重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承载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诉前禁止令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的一点是被申请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其他邻居‘斗气’的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活动。”

“案件当事人主动利用环境禁止令成功维权,给我们一个启发,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乏有利于广大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亟待在实践发掘和利用。”胡静说,“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立法和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广泛宣传。”

编辑:何方

关键词:禁止 噪声 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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