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资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小商户利益

2022年07月05日 09:43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赵春秀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以小超市、个体经营户等小商户为被诉对象的商标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小商户侵权频发。保护知识产权和小商户经营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平衡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记录的2011年以来,共查询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260323篇,其中2019年为52304篇,2020年为58242篇,2021年为50003篇。这些案件中,小商户批量被诉案件尤其引起关注,如:2014年以来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518篇。2016年以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1912篇。2016年以来,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4716篇。2020年以来,信阳市茶叶协会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285篇。2018年以来,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436篇。2011年以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文书11642篇。上述数据不包括未上网案件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审理即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或不起诉案件。

被诉小商户一般诉讼能力低

小商户存在经营不规范性的问题。这些被诉的小商户、小超市多地处乡村、居民区、农贸市场、商贸城等,经营规模小,销售额不大,经营管理不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进货、销售、存货书面记录,没有书面合同、账簿、发票存根等。有的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进货渠道不正规,一些商户从无牌无证商家处或上门送货、推销人员处进货,有的通过上门推销人员留存的名片或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微信等订货,对所进货物质量、来源、是否正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没有准确判断。一些商户在销售过程中,侵权而不自知“不经意”侵权,有的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冒险经营。

在这些案件中,一方面,原告往往对小商户提起批量诉讼,以商业化思维、盈利性目标、专业性方式进行索赔。他们多数聘请专业人员、代理公司或律师开展前期调查取证,通过公证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准备好一套包括权属、知名度等所有材料在内的权利证据,分区域、分批次诉讼。这些诉讼持续时间长,有的长达几年,涉及地域广,很多省份均有涉及,诉讼的区域化和周期化明显。

另一方面,被诉小商户诉讼能力低,因涉案金额不大,一般也不请律师代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抗辩、举证能力弱,对是否侵权难以从法律上作出准确判断和抗辩,不能提供货物准确来源以免除自身责任,一旦败诉,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由于原告方分区域、分批次诉讼,形成同一区域的商户批量被诉,被诉主体诉前、诉后相互通气、协商甚至组建微信群,抱团应诉抵抗,集中表达对原告和法院的不满,有的组团信访,以期逃避责任。

此外,小商户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多发,与全国正在进行的文明诚信高地建设以及营商环境建设极不协调,也侵害了市场经营秩序。另外,一些维权主体及参与维权的有关人员,不从源头上打击制造侵权产品单位和个人,不去起诉侵权生产厂家和批发商,反而从批量诉讼获得高额赔偿中“看到商机”,从诉讼中盈利,存在“放水养鱼”的嫌疑。虽然持续开展维权,却没有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的来源,却导致大量案件涌入司法机关,加大了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成本和负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建立品牌意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小商户经营者利益,妥善处理并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相关纠纷,相关部门应加强研究,寻求解决路径。

首先,为避免商户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作商户规范合法经营守则,引导、教育商户规范经营。督促经营者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在进货时,不贪图便宜,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从依法成立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销售者处进货。进货过程中,一定要对发货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基本的审查核实。建议小商品经销商在进货时注意索要发货单、提货单、收据、发票等用以证明货物是从相关厂商或者销售者处购买的相关凭据。依据知识产权法等引导、监督小商户开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自查工作。

其次,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对侵权者进行严厉打击。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数据库,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商户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将商户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重要的警示信息。将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同时,对于案件多发地区,应当倒查执法部门责任,查清是否存在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发生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为主题的送法进基层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摆放侵权商品和正规商品的方式,向群众讲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和侵权行为。比如销售假冒产品、在店招等位置冒用他人商标、在自己生产的小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等。走进小商户、小超市、侵权案件多发的市场,向店主和工作人员发放普法宣传手册,普及小商户如何避免商标侵权的法律知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识假拒假,并积极向执法机关举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假冒伪劣商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在全社会形成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小商户规范经营、依法经营意识,从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最后,应加强小商户侵犯商标权批量案件诉前化解力度,法院应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对接,引导小商户主动与权利人协商处理,或者协调上手商家进行处理,推进批量案件诉前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向有关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进一步揪出制假源头,主动查处尚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法商户。对于调解未成的,引导诉讼双方充分准备证据,准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和执行,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通过释明,引导商户充分举证,对于符合合法来源抗辩并能充分证明的,免除赔偿责任。建议权利主体把更多精力放在打击源头上,而不是在起诉商户上,从根本上减少侵权和诉讼发生。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并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编辑:何方

关键词:商户 小商 案件 侵权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