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法治时评

赠与是善举承诺当谨慎

2023年03月28日 09:59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3月28日   第 12 版)

新闻背景:

“3·15”期间,一则关于校友“诈捐”母校1100万元的捐赠纠纷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该校2008级校友、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吴幽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了捐款合同。但后来,吴幽的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镜湖基金所投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吴幽无法兑现捐款承诺。母校将吴幽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吴幽应履行赠与协议并支付约定善款。

本是初心美好的捐赠,到头来却对簿公堂,该捐赠行为涉及哪些法律规定?校友是否属于“诈捐”?校友赠与可以撤销吗?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律师魏青松告诉记者,诈捐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一般来说是指捐赠人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声誉,但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消费公众信任。

就本事件而言,校友在母校校庆活动中公开承诺捐款,他也因此收获了校方为他颁发的多个聘书,并经校方和媒体广泛报道,收获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如果他有捐赠能力而拒不捐赠,则符合网友所称的“诈捐”。但他若能证明确有“生意陷入窘境,无力捐赠”的情况,则难以定性为诈捐。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哈尔滨市委会常委冯传江也表示,校友未按约定交付捐款,充其量属民商事务中的一种违约行为,其行为与慈善法第103条和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

魏青松说,赠与虽然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但本质上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存在例外情况,不管根据捐赠当时施行的合同法或者现行的民法典,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就本事件来说,根据现有的信息,校友向学校捐款支持母校事业发展,具有兴学助教的公益性质,因此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冯传江表示,校友与母校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又称片面义务契约,即母校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校友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母校不会因为校友的赠与行为而对校友负有义务,校友也不会因为赠与行为而对母校享有权利,这也是赠与合同“无偿性”的具体表现。

赠与合同虽属于单务合同,实际受赠人不承担义务应是狭义的,还是应承担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通常赠与合同是能附条件和义务的,只是赠与合同及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如果校友的捐赠是附义务的,而母校又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校友是有权利撤销该赠与协议的。

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只对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案件,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其他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外,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本案中,因校友的赠与合同涉及社会公益内容,被追责也是于法有据、有例可循的。”冯传江说。

魏青松称,根据捐赠当时施行的合同法或现行的民法典,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也规定,因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开说明义务后,可以不再捐赠。

本事件中,如果校友能够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实不再具有履行能力,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开说明后,则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冯传江表示,这可以理解为,有的赠与合同虽不能撤销,但如出现情势变更事由,赠与人的赠与义务是可以中止或终止的。赠与人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赠与义务并卸下沉重的道德枷锁。这体现出法治的温度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同时需要了解的是,母校拿起法律武器诉求法院要求校友支付1100万元,以此捍卫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冯传江说。

这件事对公众有何启示?

魏青松表示,公众签合同、作出承诺前一定要谨慎对待。

在类似的捐赠事件中,首先,在承诺捐赠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合理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并对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预判,确保能够兑现承诺。其次,如果经济状况实在恶化导致无法兑现承诺,应该及时与受赠方沟通,协商解决方式,而不是置之不理,以免事态发展严重。

魏青松说,不仅是在类似的公益性捐赠中,公众在签订任何合同、作出任何承诺之前,都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履行困难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在综合考量后再作出相应决定。

编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