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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磷脂油泄漏污染鱼塘——

垫付处置费用的镇政府是否有权追偿?

2023年03月28日 11:27  |  作者:李婧  |  来源:农民日报 分享到: 

两辆重型挂车在高速上发生追尾,其中一辆挂车载着装有30余吨液态磷脂油的油罐。油罐因事故破损,磷脂油泄漏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塘村,造成村民养殖的1万余斤鱼类死亡。程江镇人民政府一方面请专业公司清理油污,另一方面垫付赔偿款给村民。随后,程江镇人民政府将两事故车车主、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程江镇人民政府也不是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方,其是否有权索赔成为本案焦点。记者近日采访获悉,该案已获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程江镇人民政府的诉求。

大塘村村干部刘湖勇至今还记得事故发生时的情景。“我们村在高速路旁。两车追尾事故发生在2021年2月3日深夜23点多,当时现场发生巨响,引起群众围观。第二天凌晨3点多,村干部接到群众电话,说事故车漏油。我们到现场看到,大量黄色油脂已流进村里用于灌溉的水圳里。水圳通向全村大部分田地,还与部分鱼塘相连。”刘湖勇介绍,大塘村党支部当即组织村民用塑料袋等物品堵截油污。事故发生第二天,村党支部向程江镇人民政府进行汇报。镇政府第一时间会同市、区相关单位、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程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黄伟强介绍,大部分油污被拦截清理,但依然有部分磷脂油进入并滞留于高速公路东侧护坡草丛、导流沟、排洪沟。受雨水冲刷和上游来水的影响,残留的磷脂油流入该排洪沟下游的水圳,形成长约800米的油污染带。镇政府迅速委托专业公司制定清理方案,进行现场修复工作。公司委派工人对导流沟、排洪沟及大塘村农用水渠沟底进行清淤;用塑料桶收集含大豆磷脂油的淤泥,并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污染部分进行多次清洗,恢复环境。镇政府为此垫付清污相关费用30余万元。

在清理工程实施的同时,污染的影响也逐渐显现。“从第二天开始,村民发现鱼塘出现大量死鱼,有的村民甚至要用船来运当天的死鱼。村干部上门统计核实村民损失时都得捂着口鼻,那味道特别浓烈。”刘湖勇介绍。

从大塘村收集的数据可以看出,污染损失持续至十余日。受损最惨重的是一个占地15亩的鱼塘。经村干部现场核实,该鱼塘经营者每日收集的死鱼从500余斤到1500斤不等。按照当时市场批发价计算,该鱼塘损失总计8万余元。其余报损村民的损失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据统计,村民损失总计11万余元。根据相关公司出具的报告,磷脂油不具生物毒性,但磷脂易吸附于鱼类的鳃部,造成鱼类滤食和呼吸困难,最终引发鱼类死亡。

在垫付群众损失、支付清污各项费用之后,程江镇人民政府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车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等责任主体赔偿40余万元。

此案二审承办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曾柳青介绍,该案是因第三人过错引发的污染环境的事故,属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为被侵权人,即在本次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的个人及村集体。程江镇人民政府不属于在污染事故中受到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那么,程江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能否作为原告索赔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程江镇人民政府索赔有法律依据。”曾柳青表示。首先,作为梅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定机构,程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程江镇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相应的职权。其次,污染事件发生后,不论是个人还是村集体,均无法在短期内组织足够的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镇政府先行处置污染事故具有优势。第三,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但由被侵权人即村民、村集体承担举证责任、完成诉讼过程存在困难。“鉴于以上原因,法院支持了程江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曾柳青说。

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已自动履行赔偿款项。大塘村被污染的作物、鱼塘、水沟均得到及时清理和有效净化,受损失的村民已领取足额补偿。


编辑: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