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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加码” 四大问题值得关注

2024年03月07日 14:07  |  作者:李佳敏  |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大家争相讨论的热点。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在职场承担起了更多职责,发挥了更多作用,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加码”:《妇女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相继修订实施,为女职工保驾护航。本期《劳权周刊》,聚焦女职工就业歧视与职业禁忌、职场名誉权保护(被造谣)等四大问题衍生出的案例,邀请多名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从保障职场女性权益出发,给女职工和企业,提供新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职场“性骚扰”

2015年,女职工张某入职上海A公司技术部门。张某入职时,A公司曾告知她,原则上,同部门的职工是在同一办公室办公的。2019年5月,张某以和自己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均为男性这一理由,向A公司提出调换座位的申请。A公司也破格帮张某换到另一办公室,但其工作岗位不变。

2023年6月,A公司人员扩充,对办公室座位进行了调整,此时,技术部门所在办公室,已有若干名女职工入驻,于是,A公司也向张某提出,希望其把座位调整回自己所在的部门办公室,张某对此表达了不满,并在沟通时提出:新座位紧挨着一位男同事,她很不舒服,担心会受到骚扰,A公司则表示,如张某依旧不服从安排,将对其进行违纪处分。

【专家解析】

张某因与男同事紧挨着坐而担心“性骚扰”是否过激?企业张某拒绝座位调整而对张某进行违纪处分是否合理?就此,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特聘专家李伟表示,看似是企业违纪处分,其实还涉及女职工职场性骚扰的预防问题。

诚然,企业对职工座位的安排拥有自主管理权,且同部门职工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也合情合理,但问题是,在女职工明确表示“新座位紧挨着一位男同事,她很不舒服,担心会受到骚扰”时,公司还坚持座位调动,是否合适?

在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出现。如果因为企业未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合理,导致员工受到性骚扰的伤害,那么,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202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性骚扰区分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等若干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实务中,有些单位认为,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并辅之以相应的罚则就够了,但现实是,这种规定震慑力很小,预防效果并不理想,单位还是需要从一些具体的措施入手,来体现单位对此事的重视。也就是说,对预防职场性骚扰的重视,不应该停留于口号和制度,而应该落实到具体措施。

具体到本案来看,A公司对女职工提出的职场性骚扰的预防问题,重视还不够。张某2015年入职,2019年突然提出换座位,其间是否碰到什么特殊情况?2023年再调整时,张某再次反应激烈,更说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性极高。此时,公司其实更应该去意识和发现女职工如此反应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李伟也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可采取的预防职场性骚扰的合理措施,应该包括任何可以预防性骚扰发生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晚上加班的人员安排、出差的人员和行程安排、应酬客户时的人员安排、办公室与办公位的安排等等,都应该有考量,尽量避免异性同事在相对独立、密闭的空间独处。

关键词

职业禁忌

小荷是B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仍在试用期,她的工作需要频繁弯腰和下蹲。某天,小荷向公司提出,家中有事要请一段时间的假。但仅过去几天,小荷和家人一起来了B公司,找到公司人事部讨要说法。此时公司才知道,小荷请假是因为怀孕了,但小荷家乡有个习俗,怀孕不满三个月是不能告诉别人的,加之她又在试用期,担心怀孕干不了活被公司歧视,甚至将她辞退,最终没有告诉公司实情。

请假在家时,小荷突感身体不适,送院后流产,家属们认为,是公司给小荷安排了弯腰、下蹲的工作,导致小荷流产,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专家解析】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问部负责人,上海市总工会女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邹明珠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包括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招聘小荷时,是否向小荷告知过岗位属于女职工怀孕禁忌范围,可构成责任划分的一个要点。如公司已提示岗位情况,小荷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的身体情况,则小荷需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邹明珠建议,企业在招聘女职工怀孕禁忌工作岗位时,应明确告知应聘者,做好相关留证,避免应聘者不知情导致不必要的悲剧。此外,若发现某些工作内容与怀孕女职工的身体情况不适宜的,也应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给予更多宽容和关怀;女职工如发现怀孕,应尽早与企业沟通。

关键词

女职工育儿假

李小姐于2020年7月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岗位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并于2022年12月顺产生育第一胎。

2023年11月18日,李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休5天育儿假,贸易公司副总向李小姐指出:“年底了,各项检查、总结、年终奖、考核都要来了,对李小姐的育儿假不予批准。”

李小姐对此深表困惑,公司不批,她强行休育儿假是否会算旷工?因公司原因休不了的育儿假,她可否向公司主张工资补偿?

【专家解析】

育儿假诞生于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其后,2022年11月10日上海发布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先广表示,虽用人单位有假期审批权,但应合理审慎地行使假期审批管理权。若李小姐能证明申请育儿假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用人单位不批准育儿假直接按旷工处理,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若李小姐不能提供需照料子女紧急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是否批准育儿假。

但从目前各地规定来看,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劳动报酬,并未规定未休育儿假的额外工资补偿。石先广直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育儿假期间的工资补偿的,目前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关键词

名誉权保护

2022年7月,女职工杨某入职C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工作。后因其销售业绩突出,一年不到被破格提拔为主管。由于C公司为知名企业,之后不久,网络上便开始流传公司的谣言,隐晦地指明公司业务员存在不当手段,请客户吃饭,给顾客送礼、回扣……甚至有人说,看到杨某晚上加班到很晚,上了某某高管的车。

一时间,杨某在公司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企业对此也束手无策,杨某觉得这些流言诽谤,直接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和工作,非常苦恼。

【专家解析】

职场中,无论性别、长相等客观条件如何,应根据职工的能力、业绩等,对其综合评价。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特聘专家李伟分析,现实中,的确也总会存在小部分人,戴有色眼镜看人,尤其有女职工表现突出时,更为明显。涉及女职工职场名誉权损害,更应该予以及时制止,并尽可能消除影响。

诚如本案例中的C公司的某些职工,在杨某通过努力获得晋升或嘉奖时,对其进行了造谣诽谤,凭主观臆测,将同事成绩归于不恰当的手段与方法,这很大程度上会有损于该名女职工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禁止职工之间采取造谣诽谤等不恰当手段诋毁同事,一经发现,就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李伟认为,这种管理规定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值得借鉴的。更希望案例中的杨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维护。

编辑: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