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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签订“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

2024年03月20日 08:4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 徐艳红)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解释》还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

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编辑: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