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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健康和谐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4年04月23日 15:34  |  作者:陈建萍 高志民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告发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6日,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和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让民法典的原则理念进一步清晰落地可操作,不仅可以具体指导司法判案,还将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有利于倡导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有效推动家庭成员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家庭共同体,助力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朝着更加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进一步发挥法律定分止争作用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婚姻法被编入民法典成为其中的“婚姻家庭编”之后,做了不少内容的完善,在婚姻家庭的审判中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实施3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审判中,仍存在不少具体且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需要进行统一处理标准的界定。为此,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呼声一直很高。

“我国民法典是由全国人大所制定并通过的法律,是解决法律关系中的原则问题。但在法院依法审判过程中,如何认定现实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则需要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黄绮说,此次出台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让法院在判案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让断案更具有准确性。

黄绮举例说,民法典认定重婚是无效的,但如果重婚期间,合法婚姻中的配偶去世了,那重婚是否能够自动转正成为有效婚姻呢?这类问题在民法典中是找不到答案的,但审判实践中会遇到。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可能不同法院就会判出不同结果。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被认定为重婚的,任何情况下都属于无效婚姻”。可见,有了司法解释,才能让民法典实施得更完整,更契合生活中各类实际问题的解决需求。

此外,民法典实施后,就离婚经济补偿已有多地法院作出过判决,但补偿金额的数量差异很大。有结婚10年的家庭主妇,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仅获判2万元或5万元不等的补偿,被认为还不如家政保姆的工资收入高。黄绮曾于2022年提交提案,关注离婚经济补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她介绍,离婚补偿究竟应该补多少合适,本次征求意见稿尝试确定统一的标准,将是否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为考虑的因素。同时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作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综合确定补偿数额。“由于征求意见稿将当地收入水平纳入考量范围,意味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补偿标准会不一样,各地高院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指导性判例。”黄绮说。

针对社会上一度流行的“假离婚”,征求意见稿中也给出了判案标准。曾代理2000多起婚姻家庭案件的谭芳介绍,近年来,很多夫妻出于购房优惠等考虑进行离婚,出现了很多所谓“政策性离婚”。但是,有的当事人趁机弄假成真,不愿复婚。于是,另一方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假离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内容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征求意见稿的这个规定,将离婚登记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分离开来了,在离婚登记有效的情形下,如果确实对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还有机会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无效。这一规定也提醒想要规避政策“假离婚”的人慎重处理婚姻关系,规避法律是会产生难以承受的后果。“司法解释对于实务中存在的部分争议进行了统一定性,正式实施以后,不会再出现定性争议,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谭芳表示。

边界感更强,家庭更和睦

婚姻本质上是一份关于财产权的契约。对于本次征求意见稿,有网友表示,“婚姻还是糊涂一点好,把财产关系搞得那么清楚,日子还要不要过了。”对此,黄绮却有着法学家的清醒,“关系好的时候可以糊涂一点,可一旦起了纠纷,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吃亏,夫妻关系很难长久。如果提前约定夫妻财产关系,每个人都有清晰边界,活得更轻松,反而有利于夫妻关系不受金钱干扰,保持家庭稳定幸福。”

在黄绮看来,关于婚前购房婚后加名以及父母出钱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解决方式堪称亮点之一。黄绮分析说,日常生活中,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当夫妻离婚时,这种加名字的行为究竟属于对被加名一方的无偿赠与还是其他的夫妻财产约定呢?对此,征求意见稿第4条的规定直接将这种加名行为认定为“赠与”,离婚时,取得房屋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平等。谭芳认为,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很普遍,一般都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子女。可一旦子女感情破裂进入离婚状态,出资的父母自然不愿意对方来分割自己的出资份额,为此可能会在子女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前后,起诉要求小夫妻共同归还出资款,导致老人起诉子女的案例不断增多。本次征求意见稿直接明确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仅作为对己方子女的出资,离婚分割房产时直接作为夫妻出资分割比例的考量因素,如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无须再提起多个诉讼解决。

在谭芳看来,关于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序良俗的尊重,成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又一亮点。谭芳解释说,婚姻家庭中的直播打赏可能会引发两类纠纷,其一是夫妻一方对网络平台直播打赏,打赏金额可否被认定为属于民法典1066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有人认为这是成年人的自主行为,不能要求返还;也有人认为夫妻一方任意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判断标准: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以及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皆认定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该类打赏行为无效,可以要求追回。其二是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打赏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法院将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不同判断:不满八周岁的打赏支持返还;八至十六周岁的如果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回应社会热点,树立法律权威

黄绮还对征求意见稿勇于回应社会热点的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过去我们婚姻法里对于同居这种情况几乎不碰,甚至社会上称之为非法同居。其实社会现象已经出现,法律还是要及时跟上,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稳定。”黄绮表示,当前社会不婚族增多,同居析产纠纷呈逐年上涨态势,为应对这一客观情况,征求意见稿对同居财产析分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增设同居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权,借鉴了离婚经济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突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但黄绮同时也提醒,立法并不提倡将同居关系合法化。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征求意见稿对同居关系并未赋予与婚姻关系相同的共同共有。

实践中,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容易成为争议焦点。“父母离婚后,孩子往往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拥有探视权。但父母双方产生矛盾时,会出现一方不让对方探视,或者一方探视后将孩子藏匿起来的情况。”谭芳分析说,遇到这类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成了难题。因为孩子不是物,是有独立人格的人,法院无法直接判决给付,而抢夺、藏匿也会给孩子身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同时,也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主体范围从“夫妻一方”扩展到了“近亲属”。此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问题。这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定之后,首次回应了这一热点社会现象,意义不容小觑。

“除以上亮点之外,征求意见稿对离婚时一方转移股权等资产,婚内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以及离婚时一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放弃是否可以起诉再主张等社会关切问题也都作出了回应。”黄绮表示,正式施行后,如出现问题,可能还需要佐以配套的解决方案。谭芳也提到,类似“假离婚”的认定中,如何证明意思表示虚假,需要综合进行判断,具体何种举证程度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需要进一步释明。再如“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当事人自行证明难度较大,法院可能会因为涉及第三人隐私不予批准调查。对于这类证据如何获取,都需要进一步解决。(记者 陈建萍 高志民)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