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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2024年08月30日 10:05  |  作者:​李书鹏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李书鹏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建工修复公司副总经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其中提出“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等要求。作为长期从事环境修复工作的一线工作者,谈两方面建议:

一、 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质量,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向政府、社会公众传递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了披露格式。

然而,通过查阅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主要是企业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如果不涉及环保行政处罚,企业主动披露的信息肯定都是低于环评文件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致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披露原本的作用。为此建议:(1)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质量,从常规环境信息披露,进一步深化聚焦为环境责任披露。(2)建立鼓励企业主动披露历史环境责任问题的机制,按环境损害补偿的方式如实还原在资产负债表中。如:限期披露责任减免,一定条件下豁免历史管理者责任,不影响当期考核指标(对于国有企业),在不影响厂区外环境的前提下不硬性规定治理期限等。(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在免责期限外,加大对污染责任隐瞒的处罚力度。

二、 预提环保费用,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

建设多元化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的目的是应对目前环境保护投入来源单一,资金量不足以满足保护修复的需求的现状。对于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因污染责任主体难以追究,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来解决;但对于未来潜在的环境问题,还是首先要落实污染者责任,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能成为污染责任者逃避治理责任的挡箭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尤其是针对存在隐蔽环境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工业企业。

因此建议预提环保费用按照“污染预估、企业计提、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合理使用。同时,对于企业当期预提资金或投入的环境治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加计扣除;对于具有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工业企业,其当期投入的修复治理费用可在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价中视同利润加回。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