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全国人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已经解决了政治保障问题,但离真正的“法权”保障,还有不短的距离。没有法权保障,就没有教育法治秩序。《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三年多来,各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事实管理,还仅仅是处于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解读”这一非常的动荡阶段,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读”,就有着不同的“合法”行政行为,甚至于直接对民办学校采取命令式的行政干预、限制甚至于简单“剥夺”了。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两周年时,根据在全国各地的调研,我曾提出:“政府理解与执行是民办教育法治关键,不能让政府对法的理解和执行反倒成了民办教育风险的源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三周年的今天,仍需大声疾呼:中国民办教育迫切需要法权保障。 不同的国家机构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同的法律解读。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后,颁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5日),全国引起了诸多的税务纠纷。国务院解读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17日),引起了一次全国民办教育界的“震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后出台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教育部解读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4月23日)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31日)等,诸多的法律歧义与冲突,在现实中更是引起了理解和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时应有的“促进”机制紊乱或震荡。如: 一是以洛阳五中(公办民助)为龙头,集高中、初中、小学于一体,拥有4所学校(含民办、控股)和3家企业的洛阳五中教育集团,因行政强权干预合并或撤消学校,被全面夺权,股东退出,运行失败;随之集团董事长、洛一高(公办)校长这位“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校长奖章”获得者,被送进大牢达10个月之久之后被无罪释放,而导致“洛阳五中教育集团”这一全国知名教育品牌人为“覆灭”的事件。 二是自1993年以来,先后在全国7省市投资建成了10所15年一贯制的南洋学校,以及北京兴华大学、成都南洋学院两所大学的南洋教育集团,到2005年入秋,到期的教育储备金无法兑现,引发全国对南洋学校的挤兑。各地政府闻风而动,各行其是,随意定性,拘押无辜人员、查封学校和有关人员财产这一由权力部门不按司法程序执行已酿成新的经济问题的事件。 三是福建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2003年12月18日收到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的税率,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47万多元,并限期缴纳。岚华中学经申请复议未果并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9月,平潭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岚华的诉讼请求。岚华不服,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2006年2月22日作出了最终判决:撤销了平潭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对岚华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向岚华返还所征收的全部税款这一“民办教育第一税案”。 四是2006年4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文,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关于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据此于2006年6月15日下公文决定:民办学校要自查“从其成立以来的纳税情况,要对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尽快补缴入库”;但“由于涉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税收差异,为免引起社会强烈反映和激化矛盾,……宜逐户说服,个别辅导,各个击破,避免群情汹涌”。而且还于穗地税函[2006]310号文中称:因“《民办教育促进法》所提的合理回报并没明确定义和金额”,而且“据了解,目前民办学校的收费远高于公立学校,这也是公立学校所不可比拟的。两者税收政策的差异,是国家税收政策发挥导向和调节作用的结果”。就这样,广州市地税部门就自立了一个“谁收费多就收谁的税”征税标准,引起了民办学校的普遍强烈反应的事件。 还有全国不少地方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查封学校;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视现实,自定办学准入标准抬高门槛;或税务部门自定标准并横征滥罚等事件,无不令人扼腕、震惊和深感悲哀。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均还没有明确对学校产权问题给予阐述,而且对“合理回报”如何操作也还没能细化。这样往往给人造成了一个事实判断就是,因为教育也是“公益”的,因而办起的民办学校就只能是属于社会公众的,出资者不管投入多少都只能是反倒没了自己的产权,最多只是到学校清算时才拥有部分的“财产权”等等。 但是,发展民办教育,首先是国家对一种新制度的选择与确认。一个积极的制度安排和创新,关键就是要有与“促进”主旨一致的配套政策实施。可以看到,其中的关键又在于政府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民办”学校就是民间私人的或非公有的资产去举办的学校。对“民办”之主体及其财产的态度,首先要遵从和坚持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民办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但这决不是我们可以利用“公权”剥夺私有财产、剥夺民办学校法权的依据或借口。坚持公益性,既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社会效益,也要保证社会和政府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民办教育的扶持。要很明确,“保护”应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前提,“扶持”是政策制定的关键,“促进”是法治宗旨。鲜明地确认中国民办学校出资举办者所拥有的事实法权,在民办学校拥有的所有权利中,毫无疑问是一个核心问题。 没有民办教育的大发展,就不可能有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实现。但促进民办教育的大发展,必须有赖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教育现代化发展中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真正理解,以及对依法、理性、有效的行政;有赖于始终坚持“发展”硬道理为指向的教育法治制度安排。 中国民办教育的法权保障,只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还很不够。大法再好,程序不公正,结果也将是完全不同的。法治建设体现了社会的秩序安排,秩序安排并不仅仅是指优先顺序的安排,更重要的还是指利益秩序和程序的公正性,而程序的公正性则有赖于合法理性的行政行为。 中国民办教育要尽快走出法权“解读期”的震荡危机,就必须加快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步伐。“县官不如现管”,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是法治制度安排的后续关键。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直面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政策法律现实问题,坚持“保护”、“扶持”、“促进”的最基本原则,大胆创新,积极推动我国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进程,以使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真正驶入“法治期”,而不要在震荡的“解读期”内呆得太久。 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码必须在四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制度安排的产权激励政策如何?举办权以及由此而来的其他一组权利;收益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过程、形式、结果和机制;退出机制,即学校举办权的合法转移、变换、增减及其运行机制问题。二是民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的三个支撑点,即税、费的平等待遇、土地与建设政策的平等待遇、教师身份的平等待遇落实问题。三是如何破除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把民办教育真正纳入国家公共教育体系,解决公共教育资源(政治与体制资源、财政资源和其他物质资源)如何适度扶持、在哪些方面去扶持、如何扶持民办教育的问题。四是为尽可能减小办学风险和政府管理成本,如何使学校和社会具备风险减除机制,及时预警,提前介入,建立起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问题。这四个法律亮点的解决,一定会为我国民办教育提供了基本和良好的法权保障。这也应是中国民办教育法治大趋势使然。 任何一项重大法规的颁布都有一个“解读期”。作为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其法权保障政策的落实,是会有个过程的。只不过这一过程是长了些,震荡大了些。处在法权“解读期”震荡中的民办学校,不能等待观望,一要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密切关注全国各地民办教育发展态势,要多与专家、政府与其他兄弟学校沟通商讨。不能没事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事时牢骚满腹、义愤填膺但又不知所措仓皇“失踪”。二是也必须加快民办学校自身的制度建设,规范自律,建立起风险减除机制。三是要彻底改变各自为战甚至于互挖墙脚的个体经营状态,尚处于“边缘”地位的民办学校群体要团结互助,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成立起民办教育地方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的教育需求旺盛,市场巨大,民办教育地位合法,虽制度安排缺位,现实障碍及风险多多,但发展大趋势不可逆转!我们有理由充分相信国家大法的良好愿望和展示的光明前途,却没理由相信自己面对危机的法外通天本领。只要全国上下通力推进,积极的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一定会推动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真正的中国教育法治期就会尽快到来。 (作者系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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