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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特色

2007-12-18 09:08:30

   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都属于“程序民主”(即民主的形式)范畴,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实质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在民主价值确定的前提下,“民主程序的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这里所说的民主协商就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或协商政治)形式,当然不等于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中的协商民主或协商政治,但两者有共同之处,即各政治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通过对话、商量,以求得共识、一致,在此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我们的民主制度是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它有其独特的优点。这种优点直接体现为巨大的政治功能,即能够保持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一、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实现了区域利益和界别利益的统一,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两种民主形式分别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制度支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解放军代表外,都是由一定的选区或以区域为基础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他们主要从“块块”(区域)的角度表达利益要求。政协委员基于各政党、团体、界别的协商推荐而产生,他们主要从“条条”(界别)的角度表达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社会团体的成员,有的还担任领导职务,他们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以其所在党派团体身份,而是以某区域或选区的普通公民身份。
  人民政协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投票选举决策,政府在人大决策后贯彻执行。可见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人民政协协商主体结构的扩展,民主协商的包容性日益增强。新时期以来随着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参加政协的界别也不断调整扩大。特别是第九届全国政协以来,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把他们纳入到政治过程之中,进一步扩大了民主协商的主体范围。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广泛主体结构,与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民主协商与民主选举的结合拓展了利益表达渠道,使更多的政治主体能够参与政治过程,这既促进了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又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充分的表达,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
  二、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实现了刚性民主与柔性民主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等广泛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履性职责的主要依据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其通过决定和法律是“硬法”,必须加以贯彻执行。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多数决定原则是必要的,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能够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履行这些职能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该章程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软法”。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是一种柔性民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方式都体现了柔和的特性。人民政协职能履行方式的特点表明,民主协商是一种柔性民主,是“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这种‘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有时候能够起到比硬性规定更大、更持久的效果。人民政协的提案以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强制性,但事实上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近年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实现了刚性民主与柔性民主的统一,两种民主形式刚柔相济。以人民政协为基础的民主协商的存在,适应了现代意义上民主的理念的要求,在尊重多数人决定的同时,而照顾到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人民政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减少“多数人的统治”的不足,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人民政协坚持协商的原则,各政党、各团体、各界别可以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社会各方面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这既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便于吸纳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实现了民主与科学的统一,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参与对国家、地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充分体现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做主权利。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组成人员的产生途径不同与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协的委员由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协商产生。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相结合“意味着主权在民与精英参政内在统一的运作方式”。政协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归国侨胞的特邀人士所构成。政协委员大多是社会各界有影响的人物,特别是专业界的精英,能够基于自己真实认识而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同时他们具有理性思维,能够根据自主的思考而做出独立的判断。他们拥有的专业知识就是科学,这种理性的判断就是科学的态度。由此可见,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相结合,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发表意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尽可能严谨、周全,实现了民主与科学的统一,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总之,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协商政治不否定选举,也不否定选举制度本身的竞争性”。选举体现了权力的授受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只有有了民主选举,公民对代表的授权和控制才能确保协商双方在主体上是平等的,只有保证了协商各方在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协商。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的结合,“这是西方民主无法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作者朱世海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来源: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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