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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新规引发公众热议

2014年04月08日 10:29 | 作者:舒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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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慈善资产通过炒股保值增值、对慈善组织实行“宽进严管”的原则、所有慈善组织均可进行募捐、引入第三方审计每年随机抽查10%的慈善组织……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其中有着诸多亮点和创新,并由此引发了慈善业内乃至社会的关注与热议。

  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简称《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条例》从慈善组织、慈善资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与监督,以图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慈善事业资产增值、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所有慈善组织

  均可进行公开募捐

  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只有公募基金会和少数拥有公募资质的社会团体,才可以公开开展募捐活动。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对慈善组织的公募资质进行严格鉴别,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开募捐的有序性。但另一方面,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和诸多没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却面临着因为不能公开募捐而“断粮”的窘境。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组织甚至个人、甚至在网络上找个由头也常常能发起一场募捐活动。这种秩序混乱、缺乏监管的募捐,导致社会上质疑声不断,往往会损害慈善事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针对这种现状,深圳此次公布的《条例》拟把募捐主体扩大到所有的慈善组织,其中,公募基金会和已有公募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开展募捐活动,其他慈善组织在办理备案手续后也可以开展捐赠活动。

  《条例》规定,无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募捐方案、法人资格证书、资产托管协议。备案资料齐全的,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备案并颁发募捐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在募捐活动所需成本上,《条例》并没有硬性规定募捐成本的上限,而是创新性地要求慈善组织在募捐方案中须预先评估并公布募捐成本,再让捐赠者自由决定是否捐赠,即通过市场选择方法倒逼慈善组织做好成本控制。

  “募捐应该是慈善组织的基本权利。深圳在慈善募捐政策上的创新,如果全国层面的慈善立法能够予以借鉴,对于推动整个慈善行业的发展意义非凡。”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募捐仍然是慈善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不能公募,慈善组织的发展将受到直接的限制。”

  章高荣表示,我国慈善行业发展还相对薄弱,在世界其他国家占比非常高的服务收入以及慈善资产的投资收入在我国慈善组织中的占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能否公募成为一个组织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这是个进步,慈善组织的公募权应该放开,同时还应该跟上相配套的税收优惠。”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刘洲鸿告诉记者,放开公募有利于整个慈善行业的发展。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慈善组织没有动力去提高自己的能力。公募资格的限制也使得公众选择单一,无法激发更多的公众捐赠,吸引公众的广泛参与。“放开公募权,就可以让公众去选择捐给谁不捐给谁,从而促进慈善组织有动力去提高和提升自身的能力。”刘洲鸿说。

  允许慈善组织

  通过炒股进行资产保值增值

  慈善组织的资产如何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使得慈善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这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中,慈善组织资产的增值保值也都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

  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虽然法规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出于对慈善资产安全的考虑,对保值增值设置诸多限制,目前慈善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渠道非常有限,导致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制约。

  深圳的本次慈善立法将突破这些限制,规定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均可作为保值增值的渠道。《条例》第22条规定:“慈善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期货和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的这一规定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甚至是质疑。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此举拓宽了慈善组织的资金保值增值渠道,有利于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避免了慈善资金的贬值风险。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担心投资有风险,存在安全问题,不一定符合捐赠人意愿。

  连日来,在不少网站上都出现了与此相关的网络调查。

  以凤凰网为例,截至4月2日,在“你认为慈善组织采取哪种资金保值、增值方式比较合适”这一选项上,认为应该选择“银行储蓄获取利息、购买国债等稳健理财方式”的网友高达89.7%,而选择“购买股票、基金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的只有不到2%。

  另外有76%的网友选择“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方式会影响自己的捐赠态度”,甚至还有近60%的网友认为慈善组织只要做好公益项目,不需要对资产增值保值。

  不过记者发现,对于慈善资产进行投资以保值增值的风险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是要在确保慈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次,“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应提前15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其他公众平台公示保值增值方案”,以实现社会监督。此外《条例》还特别强调,由于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捐赠收入和保值增值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对慈善组织“宽进严管”

  深圳此次公布的《条例》,对于慈善组织,在慈善门槛降低的同时,也将对违反规则的人和组织给予严惩。这也是此次《条例》所坚持的“宽进严管”原则。

  据了解,所谓“宽进”,是指鼓励设立慈善组织,减少慈善组织的投资经营约束;所谓“严管”,是指对慈善组织的日常活动和资金状况严格监管,对违法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严格问责。

  记者看到,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单独将“信息公开与监督”列为一章,明确慈善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求组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信息、资产保值增值信息、年度审核结果、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都必须通过官网或者公众网络平台进行公布,同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并举报其违法行为。

  此外,由于现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已难以满足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条例》拟规定,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慈善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10%的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述慈善组织的项目运作、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还将慈善组织的各种责任以及处罚进行了细化。记者看到,《条例》分别对不符合规定开展募捐的责任、未开具专用票据的责任、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违反财务制度的责任、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以及私分、侵占、挪用、损毁财产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与国内其他地方慈善立法相比,此次的《条例》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细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大。这也是‘宽进严管’的体现。”深圳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

编辑:罗韦

关键词:慈善 组织 募捐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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